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12号

20.02.2017  22:11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2017年第12号

【发布日期】2017-2-18

  为执行联合国安理会第2321号决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商务部、海关总署2016年第81号 公告 ,本年度暂停进口 朝鲜 原产煤炭(包括海关已接受申报但尚未办理放行手续的煤炭)。

  本公告自2017年2月19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商 务 部
海关总署
2017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