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下达2016年第二批海洋与渔业专项资金

13.07.2016  14:42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6年第二批海洋与渔业专项资金的通知

苏财农〔2016〕67号

各市县财政局,省各有关单位:   

  根据2016年预算安排,经商省海洋与渔业局,现将2016年第二批海洋与渔业专项资金下达给你们,请列入2016年度“2130124农业组织化与产业化经营”预算支出科目。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本次下达资金按照使用方向包括现代渔业产业引导资金(高效设施渔业)、现代渔业产业引导资金(高效渔业灾后复产补助)以及水产品可追溯体系“互联网+”建设资金等三个部分。   

  (一)现代渔业产业引导资金(高效设施渔业)(详见附件1)。2016年省级财政安排资金8900万元,以各地高效设施渔业面积、项目需求、渔业产业重点发展方向以及2015年项目实施情况等为分配因素,切块下达。2015年度未实施的资金3851万元和往年终止项目资金2200万元,由有关市、县(市、区)继续用于2016年度高效设施渔业项目建设。项目终止文件详见《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和终止部分渔业项目的通知》(苏海计函〔2015〕72号)。   

  (二)现代渔业产业引导资金(高效渔业灾后复产补助)(详见附件2)。依据年初冰冻灾害和近期风灾的受灾情况为因素进行分配,主要用于灾区高效渔业生产设施修复和受灾渔民复产补助等。   

  (三)水产品可追溯体系“互联网+”建设资金(详见附件3)。主要用于对水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生产(互联网+)企业进行认证和对通过认证企业进行一次性奖励;苏宁易购“江苏优质水产品”平台的运行维护,江苏优质水产馆日常监测、技术保障、推广促销和整体运营工作,开展可追溯水产品电商宣传;全省海情、渔情处理平台和数据收集处理体系、收集网络的改造建设、数据归集的流量补贴以及相关数据员的培训等。   

  二、本次下达的资金请根据省海洋与渔业局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要求,会同本级业务主管部门做好资金分配下达工作。其中市级财政应当在收到省级财政资金文件后三十日内,下达至所辖区;省级单位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及时申报用款计划。   

  三、各地要立足本地实际,以涉农规划等为平台,整合统筹省以上及市县相关财政涉农资金,将各级财政资金进行有效衔接、融合,着力提高我省财政支农资金的综合效益。   

  四、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工作。要全面实施涉农资金管理“阳光操作”,全面推进公开公示等制度。要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力度,推进财政监督、主管部门监督、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管模式,督促资金使用部门和单位开展绩效评价。   

     

  附件:1.2016年省级现代渔业产业引导资金(高效设施渔业)分配表   

  2.2016年现代渔业产业引导资金(高效渔业灾后复产补助)分配表   

  3.2016年水产品可追溯体系“互联网+”建设资金分配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