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联合下达2017年省级价格调节专项资金

21.06.2017  15:31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下达2017年省级价格调节专项资金的通知

苏财综〔2017〕43号

各市、县财政局、物价局:

  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江苏省省级价格调节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苏财综〔2017〕22号)的规定,省市场价格调控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13个设区市2016年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了考核,设区市对所辖县(市)进行了考核。现依据考核结果,分配各市、县2017年省级价格调节专项资金(具体数额详见附件),请各市、县财政局列“2010408  物价管理”政府收支分类科目。

  各地要严格按照《江苏省省级价格调节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使用省级价格调节专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不按规定使用或截留、挪用省级价格调节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将取消下年度分配资格。

   

  附件:2017年省级价格调节专项资金分配明细表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物价局

  2017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