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省以下地方预决算公开工作启动

09.01.2017  18:03

关于做好2017年省以下地方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

苏财预〔2016〕89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财政局:

  为做好我省2017年预决算公开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意见》、《江苏省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以及财政部《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相关规定,现将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充分认识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公开透明是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准则和基本特征。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明确要求。深入贯彻落实预决算公开规定,强化预算监督,是打造阳光财政,促进透明政府、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保证。做好预决算公开工作,有助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有助于促进党政机关厉行节约,改进工作作风,加强反腐倡廉建设;有助于促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和民主理财,推进财政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做好预决算公开工作。

  二、切实做好2017年省以下预决算公开工作

  (一)公开主体

  公开的主体为负责编制政府或部门预决算的单位或部门。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预决算公开,各部门负责本部门预决算公开。除涉密部门外,其余部门都应按规定公开本部门预决算。作为一级政府的派出机构,开发区(含其他功能区)及其下设部门和单位都应公开预决算相关信息。

  (二)公开内容

  1. 政府预决算公开内容

  (1)各级财政(为全辖概念,包含下级财政)收支预决算情况,包括一般公共预决算、政府性基金预决算、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以上四本预算收入表和支出表应单独制作公开,不得合并公开。

  (2)本级财政(不包括下级财政)收支预决算情况,包括一般公共预决算、政府性基金预决算、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预决算支出公开到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公开到经济分类的款级科目。在公开时不得只公开项级科目代码而不公开项级科目名称。一般公共预算支出中的“国防支出、公共安全支出、其他支出”可参照财政部公开的格式,不细化到项级科目,其他内容必须公开到项级科目。以上四本预算收入表和支出表应单独制作公开,不得合并公开。因没有国有经营收入而未单独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应在预算草案说明中予以说明。

  (3)本级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中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的情况。转移支付情况包括分地区的税收返还、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情况,专项转移支付应按具体项目公开。转移支付安排和执行情况除以表格形式反映外,还应在2017年预算草案和2016年决算草案的说明部分单独予以文字表述。如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转移支付的,也应制作单独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转移支付表并在预决算草案中予以文字说明。

  (4)本级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中举借政府债务的情况。举借政府债务的情况包括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本地区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的限额、余额和债务发行、使用、偿还等。在2017年预算草案和2016年决算草案中,应有单独的政府一般债务限额和余额情况表和单独的政府专项债务限额和余额情况表,并在草案说明中单独说明本级政府总体债务情况。

  (5)本级政府部门专项资金管理清单、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清单。

  (6)本级“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决算总额和分项数额、会议费和培训费预决算总额,要对增减变化的原因进行说明。其中,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包括预算总额,以及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区分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项)、公务接待费分项数额。

  (7)对本级预算绩效工作开展情况的说明。此部分内容应在2017年预算草案和2016年决算草案的说明部分单独成段进行文字表述。

  (8)预算调整情况。

  (9)财政管理制度,包括预算公开管理、税收征管、非税收入收缴、政府性基金项目、税收优惠政策等财政收入制度,本级专项支出管理、转移支付管理、政府采购等财政支出制度,会计、国库、财政专户、国有资产等其他财政管理制度。

  2. 部门预决算公开内容

  (1)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单位职责、机构设置、编制现状、年度主要工作任务等情况。

  (2)本部门预决算公开管理文件。2017年各部门应制定本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并在本部门预决算信息专栏进行公开。

  (3)收支预决算情况。包括部门收支总体情况和财政拨款收支情况。除涉及国家秘密外,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至少公开三张表,包括: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财政拨款收支情况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收支情况。财政拨款收支情况至少公开六张表,包括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表、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预决算支出公开到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公开到经济分类的款级科目。

  (4)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说明。预决算中都应对本部门单位机关运用经费的安排和使用情况进行文字说明。机关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5)“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决算总额和分项数额、会议费和培训费预决算总额,并对增减变化的原因进行说明。“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公开为“公务用车购置费”和“公务用车运行费”。“三公”经费决算公开要说明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及人数,公务用车购置数及保有量,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经费总额以及“三公”经费增减变化原因等情况。会议费、培训费决算公开说明召开会议和组织培训的次数和人数等情况。

  (6)政府采购信息。包括政府采购预算总额和分项数额、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结果等。

  (7)公开财政专项资金政策、项目申报指南、资金分配结果等。

  (8)逐步公开预算绩效信息。2017年,应选取部分部门试点公开预算绩效目标,选取部门民生项目和重点支出项目试点公开绩效评价结果。

  (9)逐步公开资产管理信息。2017年,应选取部分部门对其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有关情况进行试点公开。

  (三)公开时间

  政府预决算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公开,鼓励公开时间适当提前。部门预决算应当在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地方各部门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公开,鼓励公开时间适当提前,原则上在同一天集中公开。

  (四)公开方式

  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部门有独立门户网站的,应当在门户网站公开预决算,并永久保留;没有独立门户网站的,应当采取措施在公开媒体上公开预决算,并积极推动门户网站建设。自2017年起,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政府或财政部门门户网站上设立预决算公开统一平台(或专栏),将政府预决算、部门预决算在平台(或专栏)上集中公开。对在统一平台公开政府预决算、部门预决算,应当编制目录,对公开内容进行分类、分级,方便公众查阅和监督。

  (五)涉密信息处理

  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预决算公开保密审查机制,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审查。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部门在依法公开政府预决算、部门预决算时,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不予公开。对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1.同一功能分类类级科目下,大部分款级科目涉密的,仅公开到该类级科目;

  2.同一功能分类款级科目下,大部分项级科目涉密的,仅公开到该款级科目;

  3.个别功能分类款级科目或项级科目涉密的,除不公开该涉密科目外,同一级次的“其他支出”科目也不公开。

  三、保障措施

  (一)及时制定并印发本地区2017年预决算公开方案。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2017年预决算公开实施方案并及时下发,并在2017年4月30日上报省财政厅备案。

  (二)建立预决算公开情况报送制度。按照财政部要求,从今年起,利用财政部地方预算综合管理系统,建立统计报告制度。2017年各地预算公开情况请于2017年4月30日前报送省厅;决算公开情况于9月30日前报送省厅;全年预决算信息公开情况上报时间按照财政部要求另行通知。报送时以市县为单位,市辖区(包括市辖开发区)由市统一报送。

  (三)建立全省预决算公开联络员制度。每个市县区财政局指派1-2名预决算公开联络员,负责上下级之间预决算公开工作的沟通联系,参加培训并准确掌握预决算公开的口径和要求,指导本级财政和部门做好政府预决算和部门预决算相关工作,定期报送本地区预决算公开相关情况。

  (四)加大预决算公开工作考核力度。省厅将根据检查结果发布全省预决算公开情况排行榜,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对预决算公开工作较差的地区,我厅将约谈该地区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并将有关情况向该地区主要负责人通报。2017年我厅将继续将各地预决算公开情况纳入全省财政重点工作考核体系,对预决算公开工作开展较好地区给予财力奖励。同时,对评选出的预决算公开先进个人予以通报表彰。各级财政部门也要建立本级预决算公开奖惩机制,对未按规定内容、时限等要求公开的部门和单位,要加大问责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