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揣腰包的腐败"说"不" 江苏扬州检察机关3年查渎职犯罪近百人

11.04.2016  15:29
  

 

  “渎职犯罪常被称为‘不揣腰包的腐败’,群众知晓度低,一些公职人员也认识模糊,但我们对此坚决说‘不’。”在扬州市检察院4月11日召开的渎职犯罪专项预防新闻发布会上,副检察长戴前良介绍,自2013年以来,全市共立案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77件99人。其中重特大案件49件67人,占63.6%。滥用职权罪45件64人,占58.4%;玩忽职守罪24件27人,占31.2%。查处对象中处级干部4人,科级干部28人。

   渎职犯罪的危害更严重  

  据最高检的统计分析,渎职犯罪造成的损失是贪污贿赂犯罪的十几到二十倍。从扬州市检察机关三年来查处的渎职犯罪案件来看,经济损失亦高达1.77余亿元,其中1000万元以上的案件有7件。如江都区滨江新城管委会资金管理科科长杨志梅在负责滨江新城及下属融资平台具体财务工作过程中,违反财务管理规定,严重不负责任,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便利,造成国家财产损失3000万元。

  除了经济损失,渎职犯罪还会给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带来重大损害,影响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近年来,扬州市检察机关共查处涉及民生领域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77人,占渎职犯罪案件总数的78%。如扬州市江都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城北分局科员张茂康不认真履行职责,违规使个体户万里芳个体营业执照通过年验,致使1万多斤含有毒有害物质的熬制猪油流入市场,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

   认识误区岂能作为“挡箭牌  

  “渎职犯罪的本质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和滥用权力、亵渎权力,是权力腐败的极端表现,但不少领导干部的认识还存在误区。”扬州市检察院的分析材料显示,不仅相当一部分渎职犯罪人员将自己的行为解释为工作失误,某些单位领导有时也对检察机关的查处不理解,认为只要不贪不占、为了工作和“发展”,即便渎了职,也应当被原谅。这些误区的存在,导致一些干部为了追求短期、局部、小团体利益,违规越权办事,进而给国家集体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认识误区不是“挡箭牌”。扬州市检察机关本着司法为民、依法办案的原则,先后查处了一批有影响、有震动的渎职犯罪案件。如江都区水利局原局长谭在美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60余亩案;广陵区汤汪乡财政所所长常逢春玩忽职守,导致汤汪乡5000万元贷款流失案。

   一二七模式”防范渎职风险  

  惩处治标,预防治本。自去年下半年起,扬州市检察机关根据人大代表的建议,将渎职犯罪的预防提上重要位置,召开了全市行政执法领域预防渎职犯罪工作推进会,出台了工作方案。今年初,又部署在行政执法领域开展渎职犯罪专项预防,并推出了“127工作模式”,即一个目标——预防渎职犯罪、促进依法行政;两个平台——行政执法衔接平台、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平台;七项工作——以案释法、专项预防教育月、预防渎职犯罪制度建设跟踪评比、组织观摩庭审、征集廉政公益广告和宣传片、汇编廉政教育资料、召开研讨会。以此增强行政执法人员的依法履职、廉洁自律意识,切实提高依法行政和规范执法的水平,从源头上预防失职、渎职行为的发生。

  “惩治和预防渎职犯罪,根除‘不揣腰包的腐败’,检察机关将持之以恒。”谈及今后,扬州市检察院闵正兵检察长的话语坚定而有力。通讯员 扬检宣 扬预 扬州发布记者 何瑞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