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工作启动

04.02.2017  18:33

关于2017年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工作的通知

苏农改办[2017]1号

各市、县财政局、农工办(部、委)、镇江市及所属县(市)农委:

  2016年,我省按照财政部要求开展了支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2017年将继续开展试点工作,现就做好2017年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试点实施范围

  2017年试点工作将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任务与省扶持经济薄弱村发展相结合,按照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农委、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的指导意见》(苏农改办〔2016〕2号)要求进行试点。试点县重点向苏北地区倾斜,兼顾苏中和苏南地区。采取竞争性立项的方式确定试点县(市、区)。

  (一)按照财力分类分档标准,6类地区的县(市、区)不纳入试点范围,由其自行开展试点。

  (二)全省选择14个县(市、区)开展试点,其中:南京、常州、镇江、扬州、泰州、淮安、连云港、宿迁市各安排1个试点县(市、区),徐州、盐城、南通市各安排2个试点县(市、区)。

  (三)2016年试点的12个县试点任务尚未结束,不再参加2017年竞争立项;2016年参与试点县竞争立项的徐州市铜山区、灌南县、泗洪县、涟水县和阜宁县,已按省要求进行试点,2017年不参加竞争立项,省将增加土地股份合作经营和其它类型各5个试点村。

  二、试点的主要内容

  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主要内容有五个方面:一是探索以资源有效利用为主要内容的实现形式,二是探索以提供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实现形式,三是探索以物业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实现形式,四是探索以混合经营为主要内容的实现形式,五是探索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其它实现形式。   

  确定的试点县,每县(市、区)扶持30个行政村,其中:选择10个行政村,按照村集体土地产权归属层级,本着因地制宜、合作高效、就近就邻的原则,以行政村或村民小组(或自然村)为试点单元,重点探索村集体领办的土地股份合作经营(土地股份合作社或集体农场等形式)。开展土地股份合作经营试点的村,经营面积不低于800亩。其它试点村根据村情探索以资源有效利用、提供服务、物业管理、混合经营等为主要内容的实现形式。

  三、试点县选择要求

  试点县(市)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是县(市)委、政府高度重视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有试点的强烈意愿。

  二是有较好的工作基础,县(市)有关部门配合密切,乡镇、村两级组织凝聚力较强,发展村级集体经济有资源条件。

  三是县(市)有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具体规划,在资金和政策上有支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具体措施。

  四是选择以县(市)为主,由县(市)改为省辖市的区纳入试点范围。

  五是苏北和黄茅老区,优先选择“十三五”扶贫开发规划中,经济薄弱村较多的县(市)。

  四、试点村选择要求

  试点村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是村级组织有“双强”带头人,村级凝聚力较强,能够带领农民发展集体经济,致富广大农户。

  二是村级组织有发展集体经济的基础条件:包括土地、水面、特色产业、集体资产等。

  三是苏北地区和黄桥老区,应将扶贫开发规划中的经济薄弱村纳入试点,其他地区优先选择经济相对薄弱的村。具体为:苏北地区优先选择省定经济薄弱村;苏中地区优先选择省定经济薄弱村和经营性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村;苏南地区优先选择经营性收入在70万元以下的村。

  四是尊重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项目发展意愿、考虑项目投资的盈利模式和收益水平等因素,尊重农民意愿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自主决策。试点方案符合村情,切实可行。

  五是注重培植村级集体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能力,财政支持的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项目要持续盈利。

  五、资金补助

  开展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的县(市、区),省级以上财政给予资金补助,具体为:开展土地股份合作试点村,补助标准:200万元/村。进行其他类型试点村,苏中和苏北地区按照省定扶持经济薄弱村扶持标准,60万元/村;苏南地区50万元/村。

  六、试点县(市)的确定

  (一)制订方案

  申请试点县(市、区)要按照财政部指导意见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试点方案包括:1.试点县的总体方案,包括开展村集体经济发展的情况,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规划,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具体政策措施,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组织保障。2.试点村的具体方案,包括开展扶持村级集体经济的基本情况,明确试点的组织机构、目标任务和主要内容、拟采取的主要政策措施、地方财政拟安排资金情况及资金使用方向等,特别是要包括以下内容:试点村名称、地址、人口、村两委主要负责人等基本信息;村集体所有土地等资源情况、经营性资产情况、村级财务管理情况;村集体拟发展的经济类型、经营组织管理方式、投资赢利模式及预期收益水平、经营收益分配机制等经营管理情况;村集体成员对项目发展意愿或经过一事一议决策机制议定情况;3.地方及村集体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重大信息或情况(见附表);4.铜山、灌南、泗洪、涟水、阜宁县(区)向省报送10个试点村的具体方案。

  (二)设区市推荐

  设区市根据所属县(市、区)的申请,选择试点县(市、区)的要求和县(市、区)的实际情况,向省推荐试点县(市、区)。徐州、盐城、南通市向省推荐3个县(市、区);其它设区市向省各推荐2个县(市、区)。

  (三)专家评审

  省综改办、省农委、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设区市推荐的县(市、区),所提供的实施方案进行评审,提出试点县(市、区)的建议名单报领导审定。

  七、时间安排

  申请试点的县(市、区),2017年2月底前,制订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方案(县和实施村方案),经县(市、区)领导审定后,向设区市财政局(综改办)、农工办(部、农委)提出申请;设区市财政、农经等部门审核后,于3月10日前按照名额择优向省综改办、省农委、省财政厅推荐,并报送县(市、区)试点方案(方案及附表同时报送电子邮件至省综改办[email protected]、省农委[email protected]);省在3月15日左右组织专家评审,确定试点县(市、区),下达试点县(市、区)名单。铜山等5个县(区)10个试点村的具体方案,在2月底报省的同时,报设区市。

  联系人:省财政厅(省综改办)刘洪,025-83633167;省农委冷媛、施谨,025-86263723,86263714。

  附件:1.省级财政支持村级经济发展资金项目申报表

            2.省级财政支持村级经济发展资金项目情况汇总表

  省 综 改 办      省 农 委    省 财 政 厅

  2017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