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本级)决算公开内容

06.03.2015  21:37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能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和其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2、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二审案件。

  3、受理不服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各类申诉和再审申请,对其中确有错误的,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审理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各类案件。

  4、依法审判由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5、依法对下级人民法院行使指定管辖权。

  6、审判无期徒刑、死缓刑的减刑案件,指导下级法院假释工作。

  7、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8、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9、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10、统一管理和协调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

  11、组织、指导下级人民法院办理司法协助事项,开展同外国司法界、国际组织之间的司法交流活动。

  12、对地方性法规、规章等草案提出意见;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13、对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开展思想政治教育,组织专业培训;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协助省主管部门管理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的机构、编制工作。

  14、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的监察工作。

  15、按照权限管理本院所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16、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法律。

  17、承办其他应由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情况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设有32个内设机构,其中审判业务部门18个、综合部门12个、机关服务中心1个(法苑宾馆)、教育培训机构(江苏法官培训学院)1个。人员编制:行政626人、全额事业22人、自收自支30人。到2013年12月底实有人员808人,其中:行政人员623人、全额事业人员13人、离休人员28人、退休人员144人,较2012年底净增17人。

  三、2013年度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2013年,省法院认真贯彻省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有关决议精神,紧紧围绕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主线,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为我省全面推进“两个率先”作出了应有的贡献。省法院共受理案件7377件,审执结5851件,同比分别增长26.69%和25.32%,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如下:

  一、依法履行刑事审判职责,不断深化平安江苏建设

  认真执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依法惩罚各类刑事犯罪,惩治各种职务犯罪,同时加大对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伪劣食品药品事件中涉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依法严惩发生在环境保护、征地拆迁、社会保障等领域的职务犯罪。省法院受理各类刑事案件602件,审结506件,同比分别减少10.28%和10.44%。

  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省法院依法做好轻微刑事案件和解、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和被害人国家救助工作,严格减刑假释条件及审理程序,加强刑事审判与社区矫正衔接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工作实施意见。

  二、依法履行民商事审判职责,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保障涉诉民生权益,制定规范性文件,及时指导全省法院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房地产纠纷案件,同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江苏省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试行)》。依法保护各方当事人特别是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依法审理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案件,探索建立恢复性司法、临时禁令等公益诉讼机制,依法审理涉军案件,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

  妥善调处民事纠纷,充分发挥调解优势,化解社会矛盾纠纷,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针对房地产、民间借贷、建设工程等纠纷中虚假诉讼增多的趋势,省法院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关于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的规定》,加大虚假诉讼防范和打击力度,及时通报虚假诉讼查处情况,引导当事人诚信诉讼,积极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省法院受理各类民商事案件1889件,审结141件,同比分别增长13.66%和6.9%。

  为依法保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省法院制定为全省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贯彻企业破产法汰弱留强的立法目的,促进淘汰落后产能,保障转型升级;运用司法手段拯救经营困难企业,避免企业破产带来的社会震荡,规范公司治理,强化股权保护。积极促进对外经济活动,办理对外、对港澳台司法协助。

  强化商事司法的规则治理作用,坚持平等保护、公平竞争司法理念,一体对待各类所有制经济主体产权和利益,注重通过规则治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省法院制定指导意见,规范票据流转与物权担保行为,确立金融领域纠纷案件裁判尺度。对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具有普遍意义的案件,注重以判决方式确立当事人各方的行为界限和权利边界,努力为交易安全提供确定的规范指引。

  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围绕建设创新型省份开展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加大对创新程度高、研发投入大、对经济增长具有突破和带动作用的创造发明的司法保护力度,通过司法裁判引导形成有利于创新的良好环境。省法院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规范性文件,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惩治力度。深入推进知识产权案件审判“三合一”改革试点工作,合理配置知识产权案件审判资源,积极开展知识产权专门法院试点工作,实施审判精品战略。

  三、依法履行行政审判职责,促进法治政府建设

  省法院要求严格依法受理行政诉讼案件,保障当事人起诉权利,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加大司法审查力度。强化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省法院依法公正审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集体土地征收及环境保护等各类行政案件,在审结案件中以撤销、确认违法等方式判决行政机关败诉,依法维护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

  探索行政审判新模式,推进资源环境案件管辖制度改革,启动资源环境案件审判“三合一”改革试点,提高这类案件专业化审判水平,进一步提高行政案件审判质量效率,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省法院受理各类行政案件228件,审结184件,同比分别增长88.43%和60%。

  全年共受理各类国家赔偿案件15件,办结12件,同比分别增长7.14%和下降7.69%,有效地保护了赔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四、依法履行执行工作职责,努力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

  规范执行案件受理工作,严格依法受理执行案件,在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下,深入开展党政机关执行法院生效裁判专项积案清理工作,共清结案件216件,实际执行到位金额2.64亿元,执行标的金额到位率74.08%。

  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努力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最大限度得到实现,2013年省法院共受理各类执行案件29件,执结20件,同比增长25.00%,实际执结率40.00%(含上年积案17件)。

  推进执行指挥中心建设。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试点法院,省法院抢抓机遇,大力推进执行指挥中心建设,全面落实执行工作统一管理、协调联动,省法院执行指挥中心与公安、国土资源、工商管理等部门的信息联网已基本就绪,司法协助查控机制初步形成。

  稳步推进网上司法拍卖工作。为最大限度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最大限度推进执行标的物处置公开透明,省法院改革诉讼资产变现方式,由过去的委托拍卖转变为法院自行网上拍卖。

  五、加强审判监督工作,切实维护司法公正

  省法院加大内部审判监督力度,纠正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维护正确裁判的既判力,不断集聚司法公正的正能量。发挥审级监督功能,规范个案请示,依法审结二审、再审案件,加强审判权运行的内部监督。发挥审判委员会作用,及时就类案审理编发纪要,发布典型案例,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推动院长、庭长参加合议庭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增强院长、庭长监督指导审判工作的能力和实效。建立重点涉诉信访案件倒查制度,对确有错误的裁判依法予以审查纠正,依法保障当事人申诉、申请再审权利。畅通当事人申诉、申请再审渠道,省法院受理申诉、申请再审案件4614件,审结3719件,同比分别增长38.73%和40.82%。

  六、深入推进司法改革,进一步规范审判权运行

  适应深化法治江苏建设的需要,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监督指导下,有重点、有步骤、有秩序地推进司法改革,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司法关切,努力实现审判权公正高效运行。

  深化司法公开,实施“看得见的正义”工程,努力提高审判工作透明度。增强立案公开实效,省法院积极探索通过手机短信向当事人告知立案审查节点信息。建成互联网庭审视频直播平台,举行庭审视频直播。加大裁判文书公开力度,在互联网公布生效裁判文书。联合有关单位召开新闻发布会、记者通气会、,及时向社会发布审判信息,社会关注度不断提高。据2013年中国社科院调查统计,省法院司法透明度处于全国高级法院第二位。

  扩大司法民主,加强司法与社会的沟通交流,健全完善“三解三促”长效机制,认真倾听群众意见,及时满足群众司法需求。启动实施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扩大人民陪审员参审范围。加强法官与律师的良性互动,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积极为律师参加诉讼活动提供便利。

  深化审判管理机制改革,健全完善审判管理机制,省法院修订了全省法院审判管理指标体系,改进对下考核机制,精简考评指标,取消通报排名,强化正确导向,发挥好考评机制对审判工作的研判促进作用。推进审判流程管理改革,防止案件久拖不决,。

  推进涉诉信访机制改革,省法院制定推进涉诉信访工作法治化的实施意见,强化运用法律手段解决涉诉信访问题,提升涉诉信访工作实效,进一步畅通涉诉信访渠道,启动网上接访工作,规范信访流程管理,努力解决信访群众反映的实际问题,依法办结最高人民法院转办全国人大通报的进京访案件。

  七、扎实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大力提高法院队伍整体素质

  在第一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省法院领导班子聚焦“四风”、“四查四治”查摆了5个方面20项突出问题,制定43项整改措施并抓好落实。完善和落实初任法官宣誓和青年法官导师制度,开展办案标兵和审判业务专家评选、法官视频培训日、司法讲堂等活动,提升法官审判业务和群众工作能力。

  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以“一个门户、九大平台”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建设为抓手,精心打造网上诉讼服务中心、网上执行指挥中心、网上办公办案系统、数字审判委员会、远程视频接访和提讯系统,全面提升审判执行、便民诉讼、司法公开等工作的现代化水平。

   第二部分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年度决算表

   第三部分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年度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一)部门收入情况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年度收入决算27326.43万元,比上年增加3234.83万元,增长13.43%。主要原因:财政拨款收入增加2429.34万元、其他收入增加725.43万元、上年结余结转增加80.06万元。其中:

  1.财政拨款收入21593.83万元,为当年从省级财政取得的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2. 其他收入1082.49万元,除 “财政拨款收入”以外的收入,其中本级财政横向拨款623.8万元、非本级财政拨款(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等补助)230万元;清理暂存款(以前年度刊物发行)等其他收入228.69万元。

  3.上年结转和结余4650.11万元,为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因客观条件变化未执行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的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二)部门支出情况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年度支出决算20115.11万元,比上年增加684.75万元,增长3.52%。其中:

  1、  法院支出17279.65万元,主要用于行政运行、一般管理事务、案件审判、案件执行、机关服务和其他法院支出。

  2、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430.22万元,为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经费。

  3、  节能环保支出30万元,为单位能源节约利用支出,用于能源节约改造,获全国能源节约示范单位。

  4、  住房保障支出1156.12万元,用于职工住房公积金、老职工提租补贴和新职工购房补贴。

  5、  其他支出219.12万元,出国和其他追加经费

  6、年末结转和结余7211.32万元,为2013年度或2012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

  二、财政拨款支出情况说明

  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反映的是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总体情况,既包括使用本年从省级财政取得的财政拨款发生的支出,也包括使用上年度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发生的支出。

  (一)财政拨款支出总体情况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3年度财政拨款支出19184.59万元,占本年支出的93.65%。其中:基本支出11804.24万元,占本年财政拨款支出的61.53%;项目支出7380.35万元,占本年财政拨款支出38.47%。

  (二)财政拨款支出构成情况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年度财政拨款支出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法院支出16380.46万元,占85.38%;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430.22万元,占7.5%;住房保障支出1156.12万元,占6%等。

  三、“三公经费”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情况

  2013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三公经费”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1491.11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    159.79万元,占10.7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1003.31万元,占67.29%;公务接待费支出328万元,占21.99%。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根据本部门的情况具体列示并说明)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当年从省级财政取得的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用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收到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资金。

  四、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指除上述在“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之外取得的收入。

  七、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事业单位用事业基金弥补当年收支缺口的资金。

  八、上年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因客观条件变化未执行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的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九、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指政府提供一般公共服务的支出。如财政厅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财政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十、公共安全(类)支出:指政府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方面的支出。如司法厅机关及所属单位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司法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十一、教育(类)支出:指政府教育事务支出。包括教育管理事务、普通教育、职工教育、成人教育、广播电视教育、留学教育、特殊教育等。如省教育厅及省属高校、直属教育事业单位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教育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十二、科学技术(类)支出:指科学技术方面的支出。包括科学技术管理事务、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研究与开发、科技条件与服务、科学技术普及、开展国际重大科技合作、重大专项、转制科研机构、科技奖励等。

  十三、文化体育与传媒(类)支出:指政府在文化、文物、体育、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方面的支出。

  十四、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指政府在社会保障与就业方面的支出。包括社会保障与就业管理事务、民政管理事务、财政对社会保险基金补助、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企业改革补助、就业补助、抚恤、退役安置、社会福利、残疾人事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红十字会事务等。如行政机关开支的离退休人员经费和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为离退休人员提供管理和服务所发生的工作支出。

  十五、医疗卫生(类)支出:指政府医疗卫生方面的支出。包括医疗卫生管理事务支出、公立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支出、公共卫生、医疗保障、中医药、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事务等。如卫生厅及所属单位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医疗卫生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十六、节能环保(类)支出:指政府节能环保支出。包括环境保护管理事务支出、环境监测与监察支出、污染治理支出、自然生态保护支出、天然林保护工程支出、退耕还林支出、能源节约利用、污染减排、可再生能源和资源综合利用等支出。如环保厅及所属单位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环境保护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十七、城乡社区事务(类)支出:指城乡社区事务支出。包括城乡社区管理事务、城乡社区规划与管理、城乡社区公共设施、城乡社区住宅、城乡社区环境卫生、建设市场管理与监督支出等。

  十八、农林水事务(类)支出:指农林水事务支出。包括农业支出、林业支出、水利支出、扶贫支出、农业综合开发支出等。如水利厅及所属单位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水利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十九、交通运输(类)支出:指交通运输和邮政方面的支出。包括公路运输支出、水路运输支出、铁路运输支出、民用航空运输支出和邮政业支出。如交通厅及所属单位开展交通运输管理活动所发生的项目支出。

  二十、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事务(类)支出:指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事务支出。包括资源勘探支出、制造业支出、建筑业支出、电力监管支出、工业和信息产业监管支出、安全生产监管支出、国有资产监管支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和管理支出等。如国资委机关(含监事会)所属单位履行职能、开展业务等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二十一、商业服务业等事务(类)支出:指商业服务业等事务支出。包括商业流通事务支出、旅游业管理与服务支出、涉外发展服务支出等。

  二十二、国土资源气象等事务(类)支出:指国土资源、海洋、测绘、地震、气象等公益服务事业方面的支出。如国土厅及所属单位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国土资源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二十三、住房保障(类)支出:指政府用于住房方面的支出。包括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住房改革支出、城乡社区住宅支出等。如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向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等。

  二十四、其他支出:指除以上支出(类)以外的其他政府支出。

  二十五、结余分配:事业单位对非财政补助结余按规定计算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和转入事业基金等。

  二十六、年末结转和结余资金:是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的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二十七、基本支出:是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二十八、项目支出:是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二十九、“三公经费”:是指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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