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决算公开

31.08.2016  13:03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能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和其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2)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二审案件。

  (3)受理不服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各类申诉和再审申请,对其中确有错误的,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审理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各类案件。

  (4)依法审判由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5)依法对下级人民法院行使指定管辖权。

  (6)审判无期徒刑、死缓刑的减刑案件,指导下级法院假释工作。

  (7)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8)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9)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10)统一管理和协调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

  (11)组织、指导下级人民法院办理司法协助事项,开展同外国司法界、国际组织之间的司法交流活动。

  (12)对地方性法规、规章等草案提出意见;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13)对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开展思想政治教育,组织专业培训;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协助省主管部门管理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的机构、编制工作。

  (14)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的监察工作。

  (15)按照权限管理本院所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16)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法律。

  (17)承办其他应由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18)南京铁路法院和徐州铁路法院:依法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理范围的若干规定》指定的专属管理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2)10号文的规定,受理国家铁路和合资(地方)铁路,涉及江苏省11个地级市、安徽省5个地级市,营运里程约2100公里。宁杭城际、宁启铁路复线建成运营后,部分线路及江苏高院指定管理的其他民、商事案件;依法对不服本院生效裁判提出申诉、申请再审的案件,对确有错误的案件进行再审;对本院生效的裁判文书进行强制执行,并办理上级法院指定执行案件。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情况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度部门决算包括: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本级)、南京铁路输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省法院(本级)内设机构27个,其中审判业务部门13个、司法辅助部门4个、综合部门9个、江苏法官培训学院(含机关服务中心)1个。人员编制:行政736人、全额事业22人、自收自支30人。到2015年12月底实有:行政人员670人、全额事业人员12人、离休人员26人、退休人员207人,其他人员166人。

  三、2015年度主要工作完成情况

  2015年,省法院积极指导全省法院认真贯彻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有关决议精神,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强化审判职能,深化司法改革,优化队伍素质,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为建设"强富美高"的新江苏做出了应有的贡献。省法院共受理案件14474件,审执结10945件,同比分别增长48.13%和44.05%;全省法院共受理案件1633486件,审执结1341019件,同比分别增长17.31%和15.09%。我省法院受理案件数连续三年居全国第一。

  一是推进立案登记制改革,诉讼服务工作水平得到新提升。省法院积极指导全省法院全面实行立案登记制,坚持有案必立、有诉必理,推动诉讼服务工作提档升级。坚持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全省法院当场登记立案率达到97.20%。全面加强诉讼服务中心信息化、智能化建设,开通全省统一的诉讼服务网,建立网上立案登记系统,开设律师专用通道,律师事务所在网上立案登记系统的注册率达97%,全省法院通过互联网登记立案25779件。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律师工作站、志愿者服务窗口,开通12368诉讼服务热线,全省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共提供各类诉讼服务683327人次,依法为经济困难的当事人缓减免诉讼费4928.27万元。在保护诉权的同时,依法规制恶意诉讼、无理缠诉等滥诉行为。

  二是依法惩治各类刑事犯罪,刑事审判工作取得新成绩。省法院积极指导全省法院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认真贯彻《刑法修正案(九)》,坚持打击、保护与预防并重。全省法院受理一审刑事案件80196件,同比增长13.23%;审结72831件,同比增长8.69%;判处罪犯84577人,同比增长6.47%。积极参与平安江苏建设,依法惩处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惩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审结涉案金额达20亿余元的"山东佳盟矿业"集资诈骗案等一批重大案件。在"6o26"国际禁毒日对241件毒品犯罪案件的290名被告人进行公开宣判。依法严惩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依法审理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重大职务犯罪案件。一审审结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渎职犯罪案件923件1155人。对9名厅局级以上干部、58名县处级干部处以刑罚。强化人权司法保障,依法宣告51名被告人无罪,对224件案件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认真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特赦决定,依法有序开展特赦工作。

  三是依法妥善化解民事纠纷,民事审判工作取得新进展。省法院积极指导全省法院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全省法院受理一审民事案件696210件,同比增长12.46%。加大民生司法保障力度,一审审结教育、医疗、住房、劳动争议、拆迁补偿、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181849件,审结婚姻家庭、赡养抚养等案件115730件。源头预防化解民事纠纷,与省住建厅、省保监局共同建立案件联动化解机制,推动公安、卫生和司法行政等部门发挥前置调解的作用,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的合力,全省法院依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2116件,民事案件调解撤诉率为48.83%。强化人民法庭便民诉讼职能,全省人民法庭数量达到293个,共审结案件332017件。

  四是积极应对经济发展新常态,商事审判工作取得新成效。省法院积极指导全省法院有效应对增速放缓、结构调整、动力转换引发的矛盾纠纷,依法保障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全省法院受理一审商事案件205054件,同比增长19.09%。依法审理新类型案件,妥善审理涉新能源、新业态、新交易模式纠纷以及涉网络购物、快递服务等案件,促进市场流通,维护交易安全。一审审结涉互联网金融、保理、保兑仓等各类金融纠纷案件42279件,同比增长16.50%,审结标的总金额968.51亿元。依法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依法保障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促进产业优化升级,全省法院受理强制清算案件175件,破产案件1264件,同比分别增长37.80%和37.39%。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大幅提高恶意侵权、重复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标准,共受理一审知识产权案件10587件,同比增长36.91%。

  五是全面实施新行政诉讼法,行政审判工作迈上新台阶。省法院积极指导全省法院强化诉权保护和依法监督,妥善化解行政争议,不断提升行政审判工作水平,全省法院受理一审行政案件16651件,同比增长65.47%。进一步扩大与行政区划相分离的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改革试点范围,着力强化司法监督职能。全省法院依法判决行政机关败诉的案件951件,占结案总数的7. 15%,同比上升1.02个百分点。全面规范行政诉讼协调,一审行政案件协调撤诉率为25.56%。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充分发挥省政府、省法院行政复议与行政审判联席会议的作用,实现行政与司法的良性互动。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履行出庭应诉义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为88.86%。

  六是严格执行新环境保护法,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开创新局面。 省法院积极指导全省法院强化生态文明司法保障,努力实现环境资源保护与经济健康发展的最佳平衡。全省法院共受理一审环境资源案件1482件,同比增长256.25%。有效促进污染预防和环境修复,根据案件具体特点,积极探索"劳役代偿"、"异地补植"等新型责任承担方式,有效提升环境资源案件审判效果。赔偿数额达1.6亿元的泰州市环保联合会诉常隆公司等环境污染侵权赔偿公益诉讼案判决生效后,常隆公司等三家企业已按判决要求全部缴纳赔偿金,同时通过技术改造,实现了副产酸的循环利用。依法严惩环境资源犯罪,一审审结环境污染犯罪案件110件246人,同比分别增长233.33%和146.00%。依法受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受理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14件,支持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 

  七是强化执行工作实效,维护司法裁判权威。省法院积极指导全省法院突出执行工作强制性,全力推进信息化、规范化建设,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执行工作实现良性循环。全省法院受理执行案件481302件,执结到位标的金额1261.97亿元,同比分别增长23.25%和93.99%。加大司法查控力度,全省三级法院全部实现执行指挥中心网络互联、执行力量统一指挥、对执行线索举报的快速反应和对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的异地协控。加大资产处置力度,运用互联网技术、市场手段和公开透明的流程提升司法拍卖成交率,共进行司法网拍44282次,成交金额187.30亿元,同比增长68.74%,为当事人节约佣金9亿余元。加大对执行义务人违法犯罪行为处罚力度,对60人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力度,在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曝光"老赖"36.46万人次,同比增长1147.80%。

  八是坚持从实际出发,积极稳妥推进司法改革司法改革。省法院按照中央、省委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结合江苏法院实际情况,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沟通协调,各项改革举措得到有序推进。稳步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制定《江苏法院审判责任制改革实施细则(试行)》,按照"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改革要求,进一步规范院、庭长审判管理和监督职责,强化法官办案责任。全省法院一线法官人均结案数167.36件。有序推进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制定《江苏省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办法(试行)》。扎实推进法官员额制改革。与省人社厅联合下发《书记员岗位等级培训考核办法(试行)》和《书记员岗位等级标准》,为推动书记员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提供了依据。积极推进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盐城中院、苏州市吴中区法院等五家试点法院重点围绕人民陪审员选任、参审、惩戒、履职保障等七个方面进行改革探索。推进涉诉信访制度改革,制定涉诉信访事项依法终结办法,会同省检察院、公安厅联合出台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依法维护信访秩序。五是依托南京、徐州铁路运输法院,积极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试点工作。

  九是加强审判监督,促进司法公正。公正司法是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最大期待。省法院指导全省法院着力在强化内部监督和外部公开上下功夫,以监督和公开促公正。加强审判监督指导,畅通当事人申诉、申请再审渠道,充分发挥二审监督、再审纠错的功能。及时就类案审理编发纪要,发布典型案例,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深化司法公开,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裁判文书693933份,直播庭审16650场次,召开新闻发布会460场次。

  十是坚持从严治院,打造过硬队伍。省法院积极指导全省法院按照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从严监督管理,坚决正风肃纪,强化榜样示范,全面提升队伍建设水平。全省法院共有45个集体、60名个人受到中央、省有关部门和最高人民法院表彰奖励。强化纪律作风建设,扎实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认真查找剖析不严不实的表现,加强教育整改。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十项规定精神,驰而不息纠正"四风"。严肃查处违纪违法问题,畅通违纪违法问题举报渠道,及时处理违纪违法问题,全省法院共查处违纪违法人员104名,其中追究刑事责任12人。提升司法能力,2015年上半年,省法院党组以经济新常态司法应对为主要内容,在全省法院组织开展了为期3个月的专题调研,增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前瞻性针对性。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向邹碧华同志学习的重要批示精神,以先进模范为榜样提升法官职业修养

   第二部分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度部门决算表

 


   第三部分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度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总体情况说明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度收入、支出总计43758.21万元,与上年相比收、支出总计各增加6683.9万元,增长18.03%。主要原因是全省法院干警服装购置费、国家赔偿经费,公务员缴纳社会保险经费,以及正常人员工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调整等经费。其中:

  (一)收入总计43758.21万元。包括:

  1.财政拨款收入30657.11万元,为当年从省级财政取得的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 与上年相比增加3532.81万元,增长13.02%。主要原因是2015年新增缴纳公务员社会保险经费,正常人员工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调整等经费增加。

  2.其他收入1658.79万元,为单位取得的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主要为省法院机关(本级)取得的基建项目经费及最高人民法院下达死刑复核业务经费等收入。与上年相比减少1080.88万元,减少39.45%。主要原因是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办公楼装修工程完工,装修经费减少。

  3.年初结转和结余11442.32万元,主要为省法院机关(本级)上年结转本年使用的法院系统天秤工程项目经费,全省法院干警服装购置费等经费。

  (二)支出总计43758.21万元。包括:

  1.公共安全(类)支出23130.4万元,主要用于人员经费及案件审判与执行等项目经费。与上年相比增加1320.34万元,增长6.05%。主要原因是人员工资调整。

  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2284.96万元,主要离退休人员工资和离退休活动经费。与上年相比增加500.06万元,增长28.02%。主要原因是省法院机关(本级)新增退休人员21人,离退休人员工资调整。

  3.节能环保(类)支出20万元,主要用于人员经费及案件审判与执行等项目经费。与上年相比增加20万元,增长100%。主要原因是省级节能减排(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清算资金20万元。

  4.住房保障(类)支出1700.49万元,主要用于人员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经费。与上年相比增加346.54万元,增长25.59%。主要原因是人员住房补贴及住房公积金调整。

  5.其他支出(类)支出450.88万元,主要用于出国、大要案审理和死刑复核等及对新疆、西藏、青海援助经费。与上年相比增加297.52万元,增长194%。主要原因是在基本账户核算的大要案审理和死刑复核等经费,由于基本账户零余额化,上缴省财政作为"其他政府性基金及对应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增加276.83万元。

  6.年末结转和结余16171.49万元,为单位结转下年的项目支出结转结余。主要为全省法院预算安排的服装购置费,天秤工程费,其他支出经费等项目,按进度支付,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使用的资金。

  二、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本年收入合计32315.9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30657.11万元,占94.87%;其他收入1658.79万元,占5.13%。


  三、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本年支出合计27586.72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6224.79万元,占58.81%;项目支出11361.93万元,占41.19%。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度财政拨款收、支总决算40577.5万元。与上年相比,财政拨款收、支总计各增加8654.47万元,增长27.11%。主要原因是新增全省法院干警服装购置费、国家赔偿经费,公务员缴纳社会保险经费,以及正常人员工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调整等经费。

  五、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反映的是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的总体情况,既包括使用本年从本级财政取得的拨款发生的支出,也包括使用上年度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发生的支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财政拨款支出26431.52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95.81%。与上年相比,财政拨款支出增加3873.75万元,增长17.17%。主要原因是新增全省法院干警服装购置费、国家赔偿经费,公务员缴纳社会保险经费,以及正常人员工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调整等经费。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度财政拨款支出年初预算为26305.02万元,支出决算为26431.52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48%。决算数大于年初预算的主要原因是2015年人员工资调整、新增社会保险等人员经费增加。其中:

  (一)公共安全(类)

  1.法院(款)行政运行(项)。年初预算为11509.58万元,支出决算为12171.8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5.75%。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为2015年人员工资调整、新增社会保险等人员经费增加。

  2.法院(款)一般行政事务管理(项)。年初预算为6025.27万元,支出决算为5380.37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89.3%。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为部分项目当年未完成。

  3.法院(款)机关服务(项)。年初预算为1760万元,支出决算为969.38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55.08%。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为省法院机关(本级)机关食堂维修工程工期推迟560万元当年未支出。

  4.法院(款)案件审判(项)。年初预算为2080万元,支出决算为1263.9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60.76%。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为案件审判项目经费当年未完成。

  5.法院(款)案件执行(项)。年初预算为1050万元,支出决算为480.02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45.72%。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为案件执行项目经费当年未完成。

  6.法院(款)其他法院支出(项)。年初预算为660万元,支出决算为1709.72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259.05%。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为当年增加全省法院服装购置费及国家赔偿费用等支出。

  7.法院(款)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项)。年初预算为1782.05万元,支出决算为2284.96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28.22%。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为2015年新增退休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工资等调整。

  8.法院(款)节能环保支出(项)。年初预算为0万元,支出决算为20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为增加省级节能减排(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清算资金20万元。

  9.法院(款)住房保障支出(项)。年初预算为1438.12万元,支出决算为1700.49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18.24%。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为2015年住房补贴及住房公积金调整。

  10.法院(款)其他支出(项)。年初预算为180万元,支出决算为450.88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250.49%。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为省法院机关(本级)基本账户零余额化结余死刑复核经费等项目,上缴省财政后追加下达指标增加支出276.83万元。

  六、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度财政拨款基本支出16137.25万元,其中:

  (一)人员经费13262.77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费、奖励金、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二)公用经费2874.48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被装购置费、劳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设备购置。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反映的是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的总体情况,既包括使用本年从本级财政取得的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发生的支出,也包括使用上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发生的支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26154.68万元,与上年相比增加3596.91万元,增长15.95  %。主要原因是2015年因社会保险、人员工资、住房公积金等调整人员经费增加。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年初预算为26125.02万元,支出决算为26154.68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11%。决算数大于年初预算的主要原因是2015年因社会保险、人员工资、住房公积金等调整人员经费增加。

  八、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16137.25万元,其中:

  (一)人员经费13262.77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费、奖励金、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二)公用经费2874.48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被装购置费、劳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设备购置。

  九、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支出情况说明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 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决算支出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174.04万元,占"三公"经费的19.2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587.33万元,占"三公"经费的64.88%;公务接待费支出143.94万元,占"三公"经费的15.90%。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决算支出174.04万元,完成预算的96.69%,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出国经费支出控制在财政厅核准的用款计划范围内。全年使用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安排的出国(境)团组7个,累计40人次。开支内容主要为:赴台培训交流、赴美国、加拿大访问、赴澳大利亚、新西兰访问等支出。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587.33万元。其中:

  (1)公务用车购置决算支出0万元,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因2015年度实施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消当年公务用车购置计划。

  (2)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决算支出587.33万元,完成预算的97.64%,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的相关管理规定,减少了公务用车的出车频率与次数,较好地控制了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的支出。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主要用于车辆维修、车辆燃油保险、过路过桥费等支出。2015年使用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开支运行维护费的公务用车保有量124辆。

  3.公务接待费143.94万元。其中:

  (1)外事接待支出0万元。

  (2)国内公务接待支出143.94万元,完成预算的32.19%,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省委十项规定等文件精神的要求,严格控制公务接待的范围、降低公务接待的标准。国内公务接待主要为接待法院系统案件审理和其他单位公务活动来人,2015 年使用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开支的国内公务接待1155批次,12281人次。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 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的会议费决算支出182.59万元,完成预算的38.82%,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严格按照江苏省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控制会议的审批、会期和会议规模、参会人员的范围等、压缩了部分不必要的会议支出。2015 年度全年召开会议39个,参加会议4597人次。主要为召开全省法院工作会议、各项审判执行业务会议等。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 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的培训费决算支出1567.18万元,完成预算的87.45%,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严格执行江苏省培训费管理规定,严格控制培训班的各项支出。2015 年度全年组织培训36个,组织培训5611人次。主要为全省法院预备法官培训、全省法院审判执行业务培训等。

  十、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年初结转和结余0万元,本年收入决算493.59万元,本年支出决算276.83万元,年末结转和结余216.76万元。具体支出情况如下:

  1.其他支出(类)其他政府性基金及对应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款)其他政府性基金及对应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项)支出决算276.83万元,主要是用于援助新疆、西藏、青海经费、信访人员司法救助资金、大要案补助经费等支出。

  十一、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5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2850.05万元,比2014年减少502.70万元,降低14.99%。主要原因是通过进行节能改造、节约宣传、减少浪费等手段控制机关运行经费的支出。

  (二)政府采购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5年度政府采购支出总额3322.65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713.23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494.21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2115.21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3011.03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90.62%。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5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124辆,其中,省部级领导干部用车3辆、一般公务用车33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65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23辆;单位价值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41台(套)。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单位本年度从省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

  二、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各项收入。

  四、年初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上年结转本年使用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和经营结余。

  五、年末结转和结余资金: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六、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七、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八、上缴上级支出:指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九、"三公"经费:指省级部门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差旅费、会议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办公用房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等。在财政部有明确规定前,"机关运行经费"暂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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