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2017年度农业大灾保险试点工作启动

22.07.2017  01:13

关于积极做好农业大灾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苏财金〔2017〕52号

各有关市、县财政局,有关省属单位,有关保险机构:

  按照《财政部关于在粮食主产省开展农业大灾保险试点的通知》(财金〔2017〕43号)精神,结合我省农业保险工作实际,现将2017年度农业大灾保险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

  沛县、溧阳市、如东县、东海县、涟水县、滨海县、射阳县、宝应县、高邮市、丹阳市、兴化市、靖江市、沭阳县、泗洪县,以及该14个试点县辖区范围内的省属农场。

  二、保险方案

  保险标的为水稻、小麦、玉米,保障对象为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等适度规模经营主体(水稻、小麦、玉米种植面积50亩及以上),具体保险条款、保险金额及费率以《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业大灾水稻小麦玉米种植保险条款费率的通知》(苏农险办发〔2017〕5号)为准。

  符合条件的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可以选择原已开办的基础保险或者上述大灾保险产品进行投保,但不得重复投保。

  三、补贴政策

  对试点县原已面向全体农户开办的、保险金额覆盖直接物化成本部分的基础保险保费(保险品种为水稻、小麦、玉米),中央财政补贴45%,省级财政补贴25%,市县财政与农户保费分担比例由各试点地区自行确定;对试点县面向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的、保险金额覆盖直接物化成本及地租成本的上述大灾保险保费(保险品种为水稻、小麦、玉米),中央财政补贴45%,省级财政补贴25%,农户自缴30%,市、县财政不承担补贴。对于试点县辖区内的省属农场相关保费,中央及省级财政分别给予45%、25%的补贴,农场(农户)自缴30%。中央和省相关补贴资金仍按原渠道预拨及结算。

  四、有关要求

  农业大灾保险试点是提高种粮适度规模经营主体保障水平、降低试点地区县级财政有关保费补贴负担的新举措,各有关县(市)财政局、有关省属单位、有关保险机构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准确把握试点要求,认真抓好政策落实。试点地区财政部门要积极协调推动本地区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推进试点工作:一是抓紧明确工作推进机制及任务安排,采取具体方式,尽快开展政策宣传、解读及培训;二是抓好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按规定及时核拨保费补贴资金;三是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省财政报告有关情况,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年度终了后,进行试点工作总结,总结材料上报省财政厅。

  江苏省财政厅  

  2017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