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6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收购工作的通知

07.06.2016  07:58

苏粮【2016】18号

各市县(市、区)粮食局、中储粮直属库、农发行分(支)行:

为落实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根据国家六部委《关于印发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国粮调〔2016〕5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小麦最低收购价收购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责任,共同做好夏粮收购

做好小麦最低收购价收购工作,对保护种粮农民利益、服务“三农”工作、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今年粮食市场形势复杂,收购困难多、压力大、任务重,市县粮食局、中储粮直属库、农发行分(支)行要充分认清收购形势,按预案规定的职责,认真组织开展小麦最低收购价收购工作,强化责任和服务意识,始终把农民利益放在首位,加强收购管理,规范收购程序,密切沟通协调,共同抓好政策落实工作,确保政策执行不走样。

二、做好相关准备,适时启动收购预案

认真做好小麦市场价格监测,一旦符合《预案》启动条件,由中储粮南京分公司会同省级价格、粮食、农委、农发行等有关部门及时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经中储粮总公司报请国家粮食局批准后,自南向北有序开展收购。中储粮直属库、市县粮食局、农发行分(支)行,要按照《关于做好2016年最低收购价小麦委托收储库点申报工作的通知》(中储粮宁[2016]216号)要求,共同研究,统筹考虑收购量与仓容量、库点布局与农民售粮需求相匹配等情况,协商推荐委托收储库点名单,委托收储库点要具备有效的清杂和粮情检查设备。收购开始前,三方应联合对委托收储库点收储最低收购价小麦的每个仓廒,进行空仓核验,留取影像资料,并共同签字盖章确认,固定拟收储货位,严禁擅自调整仓房。如委托收储库点存有陈麦,要留存存放陈麦的仓廒号、数量、生产年限等统计资料,以备查验。对于未进行空仓验收而擅自收购,以及收购后五日内未申报的小麦,均不予确认为最低收购价粮。

中储粮直属库要与委托收储库点签订委托收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等。粮食局、农发行分支机构要作为监管单位在合同上签章。委托收储库点要按照20元/吨的标准向中储粮直属库交纳履约保证金,不能足额交纳的也可以从收购费用中抵交,中央企业、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可免交。

三、严格执行政策,切实保护农民利益
        各地要重视政策宣传,加强与媒体合作,用客观、公正、权威的信息引导舆论,营造良好的售粮环境。要及时公布本地所有委托收储库点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让农民就近售粮。所有委托收储库点要在收购场所显著位置张贴小麦最低收购价收购质价政策公告及关于全面使用“一卡通”实行非现金结算的公告,明确小麦最低收购价格、质量标准、水杂等增扣量方式、结算方式和执行时间等政策信息。加大对委托收储库点特别是新增和租赁库点相关人员的政策培训,确保理解政策无偏差、落实政策不缩水。严格遵守国家粮食局“五要五不准”粮食收购守则,绝不允许压级压价、抬级抬价,严禁“打白条”,不得限收拒收种粮农民交售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粮食。要公开政策咨询、投诉电话,受理农民投诉举报,将困难和问题解决在当地。

参与小麦最低收购价收购的所有库点,要安装中储粮总公司政策性粮食收购“一卡通”系统,收购现场要做好“一卡通”的使用宣传和引导,规范操作流程,确保农民安全、有序、快捷售粮。严格按收购业务程序,填写收购数量、价格等信息保存备查。中储粮直属库要加强对“一卡通”的操作培训,相关工作人员要确保熟练操作;配备相关技术人员,及时维护系统,保障平稳运行;要提前制定应急预案,防止因系统故障、断电等原因造成农民无法售粮。

四、坚持质量标准,保证粮食储存安全

最低收购价收购的小麦为2016年生产的等内品,以国标三等小麦为标准品,标准品小麦的具体质量指标为:容重750-770g/L(含750g/L,不含770g/L),水分12.5%以内,杂质1%以内,不完善粒8%以内。非标准品要严格按照《预案》有关规定执行。最低价收购的小麦定等必须通过仪器检验,确保定等准确。要大力宣传国家粮食收购质量标准,动员和引导农民通过整晒等措施降水、除杂,交售符合国家标准的粮食,实现优质优价。委托收储库点要严把小麦入库质量关,入仓水分不得超过13.5%,杂质、不完善粒等指标按国家质量标准执行。对水分、杂质等指标超标的小麦,按规定进行扣量,并进行整晒、烘干、除杂等处理,达标后方可入仓,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存粮安全。最低收购价小麦必须分品种、分等级、专仓储存,禁止露天储存。委托收储库点必须对收购的最低收购价小麦出库前的安全和质量负责,如发生损失需承担赔偿责任。

五、 保障资金供应,加强资金使用管理
        中储粮直属库、市县粮食局、农发行分(支)行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收购资金供应和管理工作。农发行要根据《预案》启动批复,及时办妥最低收购价贷款总额度审批。承贷企业要遵循“一次审批、分批发放”的原则,及时安排资金确保收购库点收购需要。切实做好资金结算工作,所有委托收储库点的收购粮款原则上由承贷直属库通过“一卡通”系统,直接支付给售粮人。承贷企业可适当预先支付少量收购资金给委托收储企业,满足农民兑付售粮款的现金需求。

六、落实补贴标准,按时拨付相关费用

小麦最低收购价收购费用、保管费用、贷款利息补贴及销售盈亏负担等事项按《财政部关于印最低收购发价、临时收储粮食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3]203号)和《财政部关于批复最低收购价等中央政策性粮食库存保管费用补贴拨付方案的通知》(财建[2011]996号)执行。收购费用标准为50元/吨,由中储粮直属库按规定包干使用,其中拨付委托收储库点直接用于收购的费用不低于40元/吨。收购费用全额由农发行贷款提供,并随收购进度及时、足额拨付。保管费用补贴标准为每年110元/吨,中储粮直属库要从小麦入库当月起,按季足额将各项费用补贴拨付至委托收储库点。

七、规范统计管理,及时准确报送报表
        中储粮直属库及委托收储库点要严格执行统计制度和有关文件的规定,做好最低收购价小麦统计工作,为国家掌握收购情况、加强收购管理提供可靠的依据。一是真实反映收购情况。及时准确报送收购、库存等数据,不得虚报、瞒报和迟报。统计报表须经企业法人代表审核、签字、盖章后报出,对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中储粮直属库及其委托收储库点要做好收购统计原始凭证的整理和归档工作,保证原始凭证的真实、完整与规范。二是准确处理统计账务。分类统计最低价小麦数量、质量、品种、等级等情况,小麦最低价收购和库存数量,按国粮发[2010]178号文件要求实行水杂等增扣量后的数量统计。数量和质量情况要与收购原始凭证相一致,切实做到账账、账表、账实相符。三是严格统计调整程序。因验收不合格需要退出库存统计的,中储粮直属库要以正式文件上报中储粮南京分公司,说明有关情况并附相关质量检测报告,经分公司审核、报中储粮总公司批准同意后核减收购和库存数量,对统计报表追溯调整,收回贷款并承担相应的贷款利息。已上报统计数据出现错误须调整的,必须书面说明调整情况及原因,由直属库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上报分公司,经分公司审核、报中储粮总公司批准同意后与资金供应5日报相衔接进行调整。四是加强报表数据衔接。要注意收购进度五日报、实际库存旬报与月报数据的衔接。委托收储库点要及时报送收购进度,月度最后一期五日报,当月累计量要与月报数量一致。实际库存旬报中反映的库存数量,要与月报数量相衔接。

八、共同组织验收,审核确认国家粮权

按最低收购价政策收购的小麦,粮权属国务院,未经国家批准不得动用或抵(质)押。对收购入库的最低收购价小麦品种、数量和质量等级,按《预案》要求,由中储粮直属库、市县粮食局和农发行按有关规定共同组织审核验收,并对审核验收结果负责。有关验收工作另文通知。对验收中发现入库的粮食数量、质量指标与收购码单等原始凭证标注不符的,要及时核减最低收购价收购进度和库存统计,扣回全部费用利息补贴。对验收合格的,要建立委托收储库点的质量档案。中储粮直属库要与委托收储库点签订代储保管合同,明确品种、数量、等级、价格和保管、出库责任等。粮食局、农发行分(支)行要作为监管单位在合同上签章。

九、 强化安全 生产 提高为农服务水平

委托收储库点要进一步规范和优化业务流程,增强服务意识,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讲究服务效果,为农民售粮提供优质服务。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树立安全发展意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制度,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坚决杜绝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市县粮食局、中储粮直属库、农发行分(支)行要共同定期开展巡查,发现隐患立即处理,限期整改到位。

        十、 加强沟通协调,有序推进收购工作
        中储粮直属库、市县粮食局、农发行分(支)行要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强化“四个共同”机制切实做好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和监管工作的通知》(国粮检[2015]202号)要求,细化落实“四个共同”机制,做好定点、收购、验收、保管、监管、出库等各项工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会商解决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合力做好小麦最低价收购的准备与组织实施工作。要分级落实管理责任,建立定期巡查制度,确保最低收购价库存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各地在收购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上报省相关部门。

 

 

 

 

                                  江苏省粮食局      中储粮南京分公司      农发行江苏省分行

 

 

 

                                                                                            2016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