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发文要求做好2017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

22.02.2017  23:08

关于做好2017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

财库[2017]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根据《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和地方政府债券(以下简称地方债)发行管理有关规定,现就做好2017年地方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合理制定债券发行计划,均衡债券发行节奏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省政府批准自办债券发行的计划单列市新增债券发行规模不得超过财政部下达的当年本地区新增债券限额;置换债券发行规模上限原则上按照各地上报财政部的置换债券建议发债数掌握。发行置换债券偿还存量地方债的,应当在置换债券发行规模上限内统筹考虑。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省政府批准自办债券发行的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以下统称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地方债发行的计划管理。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根据资金需求、债券市场状况等因素,统筹债券发行与库款管理,科学安排债券发行,合理制定债券全年发行总体安排(格式见附件1)、季度发行初步安排(格式见附件2)。在此基础上,不迟于每次发行前7个工作日,制定发行具体安排(格式见附件3)。

  (三)对于公开发行债券(含新增债券和公开发行置换债券,下同),各地应当按照各季度发行规模大致均衡的原则确定发行进度安排,每季度发行量原则上控制在本地区全年公开发行债券规模的30%以内(按季累计计算)。对于采用定向承销方式发行置换债券,由各地财政部门会同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监局,在与存量债务债权人充分沟通协商的基础上,自主确定发行进度安排。

  (四)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加大采用定向承销方式发行置换债券的力度。对于地方政府存量债务中向信托、证券、保险等机构融资形成的债务,经各方协商一致,地方财政部门应当积极采用定向承销方式发行置换债券予以置换。

  二、不断提高地方债发行市场化水平,积极探索建立续发行机制

  (一)地方财政部门、地方债承销团成员、信用评级机构及其他相关主体应当严格按照市场化原则,进一步做好地方债发行有关工作,不得以任何非市场化方式干扰债券发行工作。地方财政部门提前偿还以后年度到期债务,必须与债权人协商一致、公平合理置换。其中,公开发行置换债券提前置换以后年度到期债务的,在债券发行前应当由承担偿债责任的政府财政部门出具债权人同意提前置换的书面凭证,由省级财政部门组织核实后报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备案。

  (二)地方财政部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建(或增补)地方债承销团,按照地方债发行有关规定,在与承销团成员充分沟通的基础上,科学制定地方债招标发行规则等制度办法,合理设定投标比例、承销比例等技术参数。

  (三)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按年度、项目实际统筹设计债券期限结构,可适当减少每次发行的期限品种。鼓励发行规模较大、次数较多的地区,研究建立地方债续发行机制,合理设计地方债续发行期限品种、规模,每期债券可续发1-2次,以适当增大单期债券规模,同时避免出现单次兑付规模过大。

  三、进一步规范地方债信用评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一)财政部将积极推动相关行业协会研究制定地方债信用评级自律规范,强化对地方债信用评级机构的行业自律。财政部将研究建立地方债信用评级机构黑名单制度。违反行业自律规定、弄虚作假的地方债信用评级机构,将被列入黑名单,在规定时限内禁止参与地方债信用评级业务。

  (二)地方财政部门应当进一步做好信息披露工作,积极扩大信息披露范围,不断提升信息披露质量,更好满足投资者需求。

  1.地方财政部门应当不迟于每次发行前5个工作日通过本单位门户网站、中国债券信息网等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披露当期债券基本信息、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和跟踪评级安排;不迟于全年首次发行前5个工作日,通过指定网站披露债券发行兑付相关制度办法、本地区中长期经济规划、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情况等信息,并按照附件4格式披露本地区经济、财政和债务有关数据。

  2.地方财政部门应当不迟于每次发行日终,通过指定网站按照附件5格式披露当次发行结果。

  3.地方财政部门应当进一步做好债券存续期信息披露工作,按规定披露财政预决算和收支执行情况、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情况、跟踪评级报告等信息,并通过指定网站按照附件6格式披露季度经济、财政有关数据。

  4.地方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重大事项披露工作,对地方政府发生的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进行披露。

  5.地方财政部门应当不迟于地方债还本付息前5个工作日,通过指定网站按照附件7格式披露还本付息相关信息。

  四、进一步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改善二级市场流动性

  (一)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在合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研究推进地方债银行间市场柜台业务,便利非金融机构和个人投资地方债。

  (二)在继续做好通过财政部政府债券发行系统、财政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政府债券发行系统发行地方债工作的基础上,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研究推进通过财政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政府债券发行系统发行地方债。

  (三)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积极在上海等自由贸易试验区发行地方债,吸引外资法人金融机构更多地参与地方债承销。

  (四)鼓励地方财政部门在地方国库现金管理中更多接受地方债作为质押品。

  五、加强债券资金管理,按时还本付息

  (一)地方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地方债资金,置换债券资金只能用于偿还政府债务本金,以及回补按规定通过库款垫付的偿债资金,除此之外严禁将置换债券资金用于国库现金管理或任何其他支出用途。

  (二)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加快置换债券资金的置换进度,对于已入库的公开发行置换债券资金,原则上要在1个月内完成置换。省级财政部门要尽快向市县财政部门转贷资金,督促市县财政部门加快置换债券资金的支拨,防止资金长期滞留国库。

  (三)地方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地方债还本付息工作,制定完善地方债还本付息相关制度,准确编制还本付息计划,提前落实并及时足额拨付还本付息资金,切实维护政府债券信誉。

  六、密切跟踪金融市场运行,防范发行风险

  (一)地方财政部门应当认真分析宏观经济形势,密切关注债券市场运行情况,加强地方债发行风险的防范和应对。

  (二)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加强与承销团成员沟通,通过召开承销团成员座谈会等方式,充分了解各成员债券投资计划、应债资金规模等情况,合理制定地方债发行安排,避免出现地方债未足额发行等风险事件。

  (三)因债券市场波动、市场资金面趋紧、承销团成员承销意愿出现较大变化等原因需要推迟或取消地方债发行时,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财政部报告,并不迟于发行前1个工作日通过指定网站披露推迟或取消发行信息。

  七、做好发行系统维护、现场管理、登记托管等工作,不断提高地方债发行服务水平

  (一)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债登记公司)、上交所、深交所等财政部政府债券发行系统业务技术支持部门(以下简称支持部门),应当认真做好发行系统维护工作,建立健全地方债发行服务制度,合理设计地方债发行服务工作流程,严格加强内部控制,不断提升发行服务水平。各支持部门地方债发行服务制度应当不迟于2017年3月31日向财政部备案。

  (二)支持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地方财政部门严格执行《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现场管理工作规范》,规范做好发行现场人员出入登记、通讯设备存放、发行现场无线电屏蔽、电话录音等工作,保障地方债发行工作有序开展。

  (三)国债登记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应当认真履行登记托管机构职责,规范开展地方债托管、转托管相关工作,并按照财政部要求,及时报送地方债发行、流通等数据。

  八、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地方债发行工作顺利完成

  (一)地方财政部门应当不迟于2017年3月31日,向财政部上报全年债券发行总体安排,并不迟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15日,向财政部上报下一季度地方债发行初步安排,财政部汇总各地发行初步安排后及时反馈地方财政部门,作为地方财政部门制定具体发行安排的参考。2017年第一季度发行初步安排,应当不迟于2月28日向财政部报送。

  (二)地方财政部门应当不迟于发行前7个工作日向财政部备案发行具体安排,财政部按照“先备案先得”的原则协调各地发行时间等发行安排。各地财政部门向财政部备案具体发行安排时,涉及公开发行置换债券提前置换以后年度到期政府债务的,应当附专员办出具的债权人同意提前置换的备案证明。

  (三)地方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地方债发行管理相关制度,规范操作流程。组建承销团、开展信息披露和信用评级、组织债券发行等制度文件原则上应当在对外公布前报财政部备案。

  (四)地方财政部门应当不迟于全年地方债发行工作完成后20个工作日,向财政部及当地专员办上报年度发行情况。地方财政部门、支持部门、登记结算机构等如遇涉及地方债发行的重大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财政部报告。

  (五)财政部将研究制定地方债续发行、银行间市场柜台业务的具体操作办法,指导各地开展相关业务。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5〕6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5〕83号)、《财政部关于做好2016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财库〔2016〕2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

  2017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