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涉嫌抢劫罪 潜逃20年后被张家港检方提起公诉

18.05.2018  10:23

  1997年11月,在江苏张家港打工的贺某伙同两名同乡经事先预谋拦乘一辆出租车对司机实施抢劫。由于司机反抗激烈,一名同乡用匕首对司机进行捅刺,造成司机受伤出血。三人见状弃车而逃。出租车司机后被及时救治,经鉴定其直肠壁破裂,构成重伤二级。

  贺某等三人因涉嫌抢劫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两名同乡先后被抓捕归案,分别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贺某隐姓埋名逃亡二十年,于2017年11月向公安机关投案。

  3个月后,这个案件由公安机关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由于是旧案,其余两名共犯早已判决,整个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贺某履行起诉、判决等司法程序,似乎只是时间问题。

  对于被害人同一损伤,之前和现在的认定标准不一样了怎么办?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科长、员额检察官黄高是这个案件的承办人。作为有着丰富办案经验的检察官,对于案卷中的事实部分和法律部分,他了然于胸。但看到案卷后半部分已经有些泛黄的被害人重伤鉴定结论,面对专业的医学术语和数据,他充满了疑问。

  要知道,这些案卷中术语和数据,直接关系到被害人伤情判断,也会直接影响到对被告人的指控和量刑,怎么办呢?

   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办

  本着谨慎对待的态度,黄高和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的法医周丙龙联系,并通过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向他发起了技术性证据审查的委托。周丙龙毕业于医学院校法医专业,从事检察工作二十余年,参与勘验、鉴定、文书审查千余次。周丙龙接到案件后,详细阅读了案情材料,由于是21年前的案件,还涉及被害人重伤的情况,他立刻警觉起来。

  因为,2014年起施行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与之前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在认定标准上进行了改动。对于同一损伤,之前和之后的标准有所区别。对于这个案件,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抢劫致人重伤与否,将直接影响被告人贺某的量刑档次,这对于贺某的未来生活会产生很大影响。

  但是目前,随案移送的鉴定意见是由原案卷材料复印而来,内容已不全面,原有的鉴定意见是于1997年作出的,其中对是否具有手术指征并没有相关记录,是否必须手术也记录不详。

  所以,对于被告人贺某是否构成重伤,就目前的证据来看,尚存疑点。

   各方查证,依法判决

   补充证据

  周丙龙将证据审查情况向承办检察官黄高进行了反馈,黄高以此为据研究制定了补充证据提纲,重点对调取被害人当年就医的原始病历等方面要求公安机关补充证据。

   走访受害司机

  为了进一步核实证据,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们根据案卷线索找到当时的受害司机进行走访,结合公安机关补充的证据,查证清楚被害人当时确实符合手术指征并进行了手术治疗。由此确定被害人当时的伤情依据新的规定构成重伤,这成为对贺某建议量刑的重要依据。

  2018年2月,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抢劫罪对被告人贺某提起公诉。2018年4月,法院支持检察机关的指控,对贺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2018年5月,贺某即将开启12年的牢狱生涯。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李冰 杨勇 周丙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