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草率借贷陷入“高利贷”年利率19.2%

27.12.2016  18:48

近年来,各类贷款机构层出不穷。不少借款人因为急需用钱,草率地与金融公司签下信用贷款合同,却忽视了合同中一些不起眼的细节,最终还款时叫苦不迭。近日,靖江法院就审结了一起某金融公司与朱先生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依法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仓促借款惹来还款“滚雪球”麻烦

 

2015年2月,市民朱先生因家中装修需要用钱,向总部在上海的一家金融公司申请信用贷款额度。因为急需用钱,加上确信自己能在规定期限内还款,朱先生并未仔细研究合同内容,便爽快地签下了信用贷款合约,借款17万元,期限为36个月。随后,金融公司按约向朱先生发放了贷款,并于借款当日扣收了贷款“动用费”6290元。

 

然而,在随后的还款过程中,朱先生未能按合同约定时间还款,仅分别于今年2月、5月、6月、7月、9月共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此时,金融公司提出,朱先生当初签订的合同中明确规定,还款年利率为19.2%。如果逾期还款则要按日加收滞纳费,约为年利率18%。这样算来,截至今年9月30日,金融公司账面记载朱先生共结欠借款本金70000元,利息46913.11元,滞纳费41245元。

 

这还款金额像是雪球一样越滚越大,好像怎么也还不清了!”看到账单的朱先生震惊而后悔,认为自己当初没仔细审核合同内容,才导致了如今的被动局面。

 

计息总利率超24%不受法律保护

 

后金融公司几次向朱先生催要还款,朱先生依然无力归还剩余借款本息,金融公司便一纸诉状将朱先生告上了法庭。“签的合同上写得很清楚,并没有欺诈他,而且合同也是受法律保护的。”这家金融公司负责人认为,签订合同前,朱先生就应该把利息算清楚。

 

近日,本案开庭审理,法院认为,金融公司在发放贷款当日收取的贷款“动用费”,其实质是放款时预先扣除借款利息,这一行为违反有关借款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规定,应从借款本金中扣减该笔款项。因此,朱先生实际借款本金应认定为163710元。

 

此外,关于滞纳费的收取标准,法院认为,因为双方已经约定了借款人按年利率19.2%给付利息,金融公司再主张另收取年利率18%的滞纳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朱先生应承担的利息、滞纳费的计算标准已经超过年利率24%,因此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最终,法院判决由朱先生归还金融公司借款本金63710元及相应的利息、滞纳费(至2016年9月30日,利息、滞纳费共计56822.27元,以后的利息及滞纳费之和按年利率24%计算至还款之日)。

 

法官提醒

 

莫虚耗个人信用

 

针对本案,办案法官提醒,贷款还是要寻找银行等正规渠道,并且量力而行。在办理贷款手续时,不要因急于获得贷款而不认真审核贷款合同内容,等到还款时再叫苦不迭。

 

贷款时首先要合理选择贷款金额和期限。贷款金额的大小取决于个人的资金需求,在此前提下,需要考虑本人的经济偿还能力,避免每期还款金额过高,压力过大。合同签订前,应了解欠款本息数额及计算方法。同时,还应该对违约后应担承担的罚息、复利等标准做到心中有数。

 

在金融渗透百姓生活越来越多的今天,好的信用记录会让人受益终身,因此借款人务必要在借款期限内做到按时还款。目前,很多银行都有个人信用贷款业务。特别是一些只凭信用,无需抵押的形式,因其及时、高额度等优势很受欢迎,但这种贷款形式对借款方信用要求很高。有些银行会给信用好的个人客户授予几十万元的信用额度,在这个范围内需要用款时,只需简单手续就可办理。因此,市民在办理贷款业务后,要务必按时还款,以免影响个人信用,导致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