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住宅区每百户配套20平方米以上养老用房

01.03.2016  11:54

  《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将于3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构建了“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融合发展”的养老服务体系框架,其中明确规定,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社区配套用房建设范围。

  根据该条例规定的标准,新建住宅区按照每百户20平方米以上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用房。新建住宅区的养老服务用房等设施,应当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已经建成的住宅区由所在的县(市、区)政府按照每百户15平方米以上的标准通过购置、置换或者租赁等方式调剂解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社区养老服务用房等设施挪作他用。

  根据该条例内容,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政府应当给予养老服务补贴。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老年人,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此外,针对外埠老年人到子女所在城市共同生活的情况,该条例明确有关部门应当在户口安置、医保结算、公共交通、进入公园等方面给予便利。

编辑: 郭小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