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法院出台规定规范移送程序和要件

12.05.2015  17:23
       

  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施行,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案件必将呈不断增长的态势,并将进一步加剧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为规范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审执衔接,近日,常熟法院出台《关于规范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若干规定》,为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提供专门指引。

  在规定中,常熟法院对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基本原则、管辖、主体要件、适用类型、先决条件等进行了规定,并对移送破产审查应当具备的实质要件、程序要件等进行了明确。另外,针对可能出现的虚假破产、破产逃债以及被执行人有重组可能、涉嫌犯罪等情形,规定了不宜移送破产的类型,为审执配合增加可操作性。规定中还明确应充分运用执行和解措施解决矛盾、化解纠纷,并书面提示执行当事人执行程序转入破产程序后清偿率可能进一步降低的风险,以充分尊重执行当事人的选择权,保障执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常熟法院上述规定的及时出台,既体现了执行部门和破产业务部门之间的良好互动和协调。同时,规定中对移送破产案件须先行实质审查的强调,也是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登记立案工作流程规定(试行)》中关于登记立案制不包括破产申请、强制清算的规范精神的前瞻理解和及时贯彻。

  

      作者单位: 常熟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