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降低”奖励门槛“推动”秸秆综合利用

05.11.2014  10:48

  10月,常州市财政联合市农委,对2011年出台的《常州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考核奖励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和完善。新办法规定, 常州全市范围内依法取得登记注册且秸秆年度资源化利用量在1000吨以上的企业(含基地、园区、合作社),经市秸秆综合利用考核领导小组考核通过,每年可按1万元/千吨标准,享受财政资金奖励。和原考核办法相比,考核标准由“3000吨以上”降低至“1000吨以上”。 奖励门槛的降低,有利于进一步调动市场主体利用农作物秸秆的积极性,提升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水平。经测算,本次受益企业将由原来每年不足10家扩大到超过20家,受益覆盖面将实现“倍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