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企业生存命脉 苏州常州检方高度关注侵犯商业秘密案

20.01.2017  13:32

  商业秘密是企业的核心利益和利润源头,也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生存命脉。对于一家生产型企业来说,商业秘密就是企业的“咽喉”,也是犯罪嫌疑人眼中的“肥肉”。但由于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高度专业性,该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被公认为“难啃”的骨头,检察机关“每办一案,都是一场新的战役”。

  【编者按】

  苏州判决首例涉外知识产权案

  “如果时光倒流,我绝不做盗版。”身陷囹圄的邹某后悔不已。作为苏州地区第一起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对邹某侵犯著作权案的查办意义深远。

  2013年,邹某在与老乡聊天时得知,盗版CFA书籍(CFA是特许注册金融分析师的简称,CFA书籍由kaplan公司出版)在网上的销路很好,这个老乡也似乎靠盗版书捞到了金。从那时起,做盗版CFA书籍赚钱的想法就萦绕在邹某的脑海里。

  2015年,邹某在一家代购正版CFA书籍的网店花费15000多元购买了Leve1 1-3三套书籍,拿到了kaplan公司网站的账号和密码,并且下载了Leve1 1-3三套书籍的所有电子档。随后,他找到上海墨龙印务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负责人陈某,以21万元的价格谈妥了三套书籍共印刷45000本的生意。随后,陈某因为自己来不及印刷,就找到挂靠在上海欣佳印务有限公司的王某、赵某帮忙印刷,上海弘磊纸制品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负责人吕某负责装订,最后将成品交给邹某。邹某先后在淘宝“永恒之火777”“金融书城 2016”“苏城办公”等多个网店销售CFA书籍近两万本,直到被查获时,还有两万多本书籍存放在仓库。

  案发后,昆山市检察院同步启动了提前介入侦查模式,通过阅卷、现场勘查,对证据的收集、固定、保全的合法性提出意见和建议,并配合制定侦查方案。2016年1月14日,昆山市公安局以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向昆山市检察院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邹某。经审查认为,现有证据证实犯罪嫌疑人邹某侵犯著作权的基本事实清楚,但因为时间关系,部分客观证据例如涉案书籍著作权人相关证明、盗版出版物与正版的同一性比对等尚未收集到位,补证的可行性及可操作性较强。于是,该院于2016年1月21日以涉嫌侵犯著作权罪附条件逮捕犯罪嫌疑人邹某。

  在作出附条件逮捕决定后,昆山市检察院立即与昆山市公安局、昆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中图公司代表、中信凯岚公司相关负责人、美国kaplan公司亚洲区高级法律顾问召开联席会议,及时督促各方收集或提供相关证据,以完善证据链。

  在多方努力下,2016年6月7日,昆山市检察院以邹某、陈某、吕某、王某、赵某及上海墨龙印务有限公司、上海弘磊纸制品有限公司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2016年8月19日,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邹某、陈某、吕某、王某、赵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五万至三十六万不等;判处上海墨龙印务有限公司、上海弘磊纸制品有限公司犯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罚金十五万、十万。

  该案被评为2016年度江苏省文化厅知识产权保护十大精品案件。

  前员工自立门户侵权“老东家

  “辛苦多年、耗费巨资研制出的关键技术数据,被公司员工盗走,还在我们隔壁开厂,公然抢客户、抢市场……多亏检察院为我们公司主持公道!”案件告破后,常州市经纬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经纬公司)董事长心生感慨。

  2015年10月10日,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接到经纬公司报案,称其公司的商业秘密被严重侵犯。警方迅速查明,报案人所称的侵权公司为常州市鸿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鸿图公司),而该公司的核心成员都是经纬公司的“前员工”。其中,注册成立公司的是掌握客户信息的原内勤张某,其丈夫是原技术开发部部长刘某某。两人虽于2014年先后离职,而鸿图公司早在2011年6月28日便以张某的名字注册成立,可见他们早有预谋。

  刘某某离职后,于2014年5月进入其妻子张某注册的鸿图公司担任实际负责人,并联系了从经纬公司辞职的原车间主任、安保部副部长徐某某,以出资入股、赠送股份等方式,说服其进入鸿图公司担任车间主任。2014年1月至2016年5月,刘某某利用自己在经纬公司工作期间掌握到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在徐某某的帮助下,生产与经纬公司同样的滑雪板专用“经编多轴向玻纤织物”,非法获利人民币250余万元。令受害公司更为气愤的是,由于鸿图公司没有研发成本,采用低价倾销的方式来拉拢客户,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已被严重压低的产品价格再难回升,对企业利润造成了永久性的影响。

  自2016年1月7日立案伊始,常州市新北区检察院就提前介入、引导侦查。与警方协同奋战半年,最终锁定鸿图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的多项关键证据,于6月29日对刘某某和徐某某刑事拘留。

  案件的承办检察官马可兰表示,本案中被侵权公司其实在保护商业秘密上是下了大功夫的。比如,刘某某作为侵权公司的技术负责人,他的制造工艺从头到尾都是跟着经纬公司的工程师学的,在原公司任职期间,他签了保密协议,2014年5月离职时,也与该公司签订了商业秘密及竞业限制协议书,离职后每月有几千元的保密费作为补偿。“在这种情况下,刘某某还是偷了全套技术出来做,缺少职业底线和道德底线。

  2016年12月25日,常州市新北区检察院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依法对被告人刘某某、徐某某提起公诉。作为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某和徐某某分别被认定为主犯和从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两人将可能被判处3至7年有期徒刑。

  本案将择日开庭。(通讯员 沈检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