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新北“八报告一病历”对“二次伤害”说不

20.10.2016  13:07

  中秋前夕,江苏省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办案中心内,女检察官韦玉茹正在对一起强奸幼女案件提前介入,当听到该案的受害少女已被警方采取紧急避孕措施、并对嫌疑人和受害人均已作性病检测时,已是两位孩子母亲的她如释重负地点了点头。

  今年5月3日,根据常州市新北区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科(简称“未检科”)的建议,新北公安分局出台了《关于规范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办理的执法提示》,其中规定:“在办理强奸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为保障被害人权益、避免二次伤害,对被害人应当在案发后72小时内协助完成紧急避孕;对犯罪嫌疑人需做性病检测……

  提及上述规定的出台背景,还有一个令人扼腕的悲情故事。早在2012年,云南籍犯罪嫌疑人任某将辍学打工的四川籍不满14周岁少女婷婷诱奸致孕,并于2013年7月产下一女。同年10月案发后,任某被重判,但婷婷却因不堪家人及舆论的压力,产生了创伤后应激障碍(PTSD)的心理疾病,于2015年自杀。

  得知婷婷自杀的消息,办理此案的未检科女检察官们眼圈红了,她们下定决心:“一定要最大限度地避免对性侵幼女案受害人的二次伤害!

  通过大量走访性侵案件的心理咨询师、妇幼保健医院的吴超英医师,并与辖区公安机关作可行性磋商,该院未检科最终发出了一份浸满司法关怀的检察建议:凡是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公安机关在移送案件时,均应提供我国重点监测的梅毒、淋病等8类性病检测报告;并应提供对未成年受害人是否采取紧急避孕措施的医院病历,即“八报告一病历”制度。

  自今年5月以来,新北警方对移送的4起性侵未成年少女案件全部严格执行了上述规定,有效避免了因强奸致孕或感染性病引发的“二次伤害”。与此同时,未检科与心理咨询机构、新闻媒体合作,同步开展了相关的心理干预、隐私保护、舆情引导等措施,从身体与心理两个途径有针对地预防创伤后遗症的发生。(通讯员 芮东生 王华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