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住户窃电应如何认定

25.04.2016  16:03

      【案情】 

  犯罪嫌疑人陶某预谋通过为住户私改电表从中谋取利益,并于2014年5、6月间,先后征得13名住户同意,采用在电表上私搭铜线、降低电表运转速率的方式,帮助住户盗窃电力,并获取好处费合计5000余元。13名住户盗窃电力价值自2100元至23000元不等,合计价值48000余元。 


 

  【评析】 

  犯罪嫌疑人陶某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两种分歧意见。 

  一种观点认为陶某的行为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 

  一种观点认为陶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笔者认为,陶某构成盗窃罪的共犯,理由如下: 

  其一,根据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盗窃电力、燃气、自来水等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故住户窃取电力的行为依法构成盗窃罪。 

  其二,根据刑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陶某为了一己私利,帮助住户改装电表改变速率,属于为住户盗窃电力而制造条件的行为,处于盗窃犯罪的预备形态。 

  其三,陶某与住户成立盗窃共犯。陶某与住户之间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即希望住户能够成功盗窃电力;客观上陶某实施了帮助行为,改装住户的电表从而改变了电表运行速率;住户在电表改装后实际使用了电力,并根据调慢后的电表读数少缴纳了电费,达到了盗窃电力的目的。因此,虽然陶某的行为停留在犯罪预备阶段,但住户的盗窃电力行为已经实施终了,陶某仍应对住户盗窃电力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