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发骗子帖让网民网站同成被告 判网民侵权网站无责

20.05.2015  22:16

  新华报业网讯 一个西祠胡同上的网帖,指名道姓称某人是“骗子”“拉皮条”,并公布了“骗子”的姓名、电话等个人详细,没想到却惹上名誉权官司,发帖网民和西祠胡同被一同告上法院。记者20日获悉,受理此案的南京玄武区法院已作出一审判决:因为没有证据证明网帖内容属实,发帖网民的行为构成名誉侵权,需要公开道歉,西祠胡同被判无需担责。该案是南京第一起将网站作为共同被告告上法庭的网络侵权纠纷案件。

  李某是南通人,2012年时,他女儿参加高考成绩不理想,听朋友说朱某“有门路”,能让女儿上好大学,他便与朱某取得了联系,期间还给对方送过不少烟酒。在朱某出示的名片上,清楚地写着“南京军区司令部第五军休所、南京军队离退休干部中心”等字样,还写了朱某的职务是某杂志编辑开发部主任。后来,因为认为朱某在吹牛,李便没有再找他帮忙了。

  然而当年9月,李某在西祠胡同“如皋老乡会”版发布消息,公布了朱的姓名、电话等个人信息,并称“看到名片和办公室真以为是部队的什么领导主任,其实此人就好像中介,如皋另有一帮人为他拉皮条,拿分成的,专做骗人的狗(勾)当,提醒如皋人当心,我刚受骗过。

  后来,这个帖子被版主删除,但通过搜索引擎仍然能搜到。去年8月,朱某向玄武法院提起诉讼,将李某和西祠胡同公司一起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5万元因名誉受损造成商业机会损失,并承担他为维权请律师的1万元费用。西祠胡同在接到法院传票后,在网站后台将相关信息删除,目前网上已经无法搜到原帖。

  法院审理认为,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李某在网上发布的消息明确指向了朱某个人,但却无法举证朱某曾因诈骗等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因此,李某“拉皮条”、“骗人”等言论确有不当之处,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原告名誉的贬损,应当为自己行为承担责任。不过,法院也认为,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法院判决李某在“如皋老乡会”的页面上刊登公开道歉声明,为朱恢复名誉,消除影响。但朱某提出的在省级以上媒体上书面道歉、赔偿商业机会损失5万元和律师费1万元的诉请,由于缺乏相关相关证据佐证,法院都没有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就在该案去年开庭审理前不久,最高法院刚刚出台《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其中对网络发帖侵权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细化,即一方面允许原告只起诉网络用户,也可以只起诉网站;另一方面,法院可以责令网站提供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网站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法院可以采取处罚等措施,从而明确了网站的相关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西祠胡同因为在接到法院通知后,及时删除了相关的侵权信息,避免损害扩大,已经尽到电子服务提供者的义务,故无需担责。

  新华报业全媒体记者 顾敏

编辑: 廉昕朦、王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