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采取四项举措推进黄标车淘汰

13.12.2015  11:43

  为加快淘汰全市的黄标车工作,结合《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和省大气办《关于加快推进黄标车淘汰工作的通知》(苏大气办【2015】8号),扬州市将采取四项举措推进黄标车淘汰。


  一是机动车所有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所交验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制造当时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并出示有效的环保标志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方可办理;


  二是将加大对限行区域或路段的联合执法力度和频次,对黄标车、无标车违规通行的,一律按照违反交通标志规定处罚、记分;


  三是自2015年11月1日起,黄标车不得在非注册地设区市异地环保检验和申领环保标志;对进行环保检测的黄标车,一律不允许安装净化装置,经检测尾气排放不合格的,不再核发环保标志;对列入淘汰范围的营运车辆,各地环保部门一律不予发放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交通部门一律不予办理道路运输证年度审验,公安部门一律不予签年审章,坚决予以淘汰;


  四是自2016年1月1日起,对属于淘汰范围的黄标车不再进行环保检测,不再核发环保标志。无环保标志的,不再核发机动车安检合格标志。对违规检测及违规发放环保标志的,坚决取消其检测及发放标志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