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民办学校实行“四项制度”规范收费

17.06.2015  17:21

      根据宿迁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民办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要求,明确民办学校自主收费,即民办学校依据自身办学水平自主定价和收费,对学生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实行优质优价的收费政策,并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为规范民办学校的收费行为,防止低价恶意竞争和牟取暴利等现象发生,近期,宿迁市教育、物价部门联合下发《关于明确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建立“四项制度”:
  一是建立“民办学校清单管理制度”。市、县区教育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监管权限,建立市、县区两级自主定价的民办学校清单,统一对外公布。
  二是建立“收费公示制度”。民办学校应于实施收费前通过招生简章或各种媒体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
  三是建立“收费报告制度”。民办学校按照全市统一的收费报告和收费统计制度安排,如实向价格主管部门报告日常收费变更情况和年度收费情况。
  四是建立“收费监测和收费巡访制度”。价格主管部门定期开展民办学校收费监测和收费巡访,对价质不符、社会反映强烈的采取成本调查、建立黑名单等措施,并依法进行价格干预。对串通涨价、牟取暴利等各类不正当价格行为,将依据有关法律严厉查处,确保民办教育学校收费放而有序、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