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扣押、冻结 仪征市检察院评查案件解决涉案财物管理法律文书系统性疏漏

09.10.2020  10:10

  近日,江苏省仪征市检察院在案件评查跟踪过程中发现,在谭某某等三人诈骗案中,《涉案财物管理意见表》由该案的承办人直接签发。根据《江苏省检察机关职权清单——基层院办理刑事犯罪案件检察官职权》,检察官的职权是提出查封、扣押、冻结既处理涉案财物处理意见,检察长、副检察长才有决定查封、扣押、冻结既处理涉案财物的权利,承办人直接签发入卷为不规范行为。

  第六检察部案管人员认真核查后发现,该问题根本原因在于系统性疏漏:原本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环节都配备了《涉案财物处理意见表》,该文书在审查起诉环节的审批权限一直是副检察长,审查逮捕环节则是默认最低审批权限——即检察官直接审批签发。由于原本审查逮捕环节并不具有处理涉案财物的职权,该问题便一直未被发现。捕诉合一后,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内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环节的文书合并,便有了两个编号不同、内容完全一样的《涉案财物处理意见表》。检察官在办案的过程中,误用了原本是逮捕阶段的《涉案财物处理意见表》,直接签批入卷,致使不规范行为发生。发现问题后,第六检察部立即督促承办人重新规范制作审批《涉案财物处理意见表》,并第一时间通过技术部门重新将权限调整,严格按照《江苏省检察机关职权清单—基层院办理刑事犯罪案件检察官职权》,将《涉案财物处理意见表》的最低审批权限统一调整为副检察长,避免了该类问题再次发生。(王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