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苏南一县级市政府成被告赢了官司却被罚款10万元

11.09.2015  08:46

  近日,南京法院审理了一起企业跟江苏某县级市政府之间的股权纠纷案件,一审时因政府不出庭也不举证,法院依法判处政府败诉,赔偿企业99万余元损失。面对巨额赔偿,成了被告的政府终于坐不住了,向南京中院提出上诉,并积极举证,称应该减少赔偿数额。后来,虽然政府赢得了官司,但因一审拒不出庭也不举证,妨碍了法院审案,造成了司法资源浪费,被南京中院罚款10万元。
   【纠纷】
  3000万股股权转让款未及时支付,市政府成被告
  2013年11月,苏南某县级市政府与江苏一家企业及其控股的再担保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将再担保公司3000万股股权以3186.9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该市政府,并约定该市政府委托该市财政局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款汇到再担保公司指定账户,最终再转到这家公司。同时,三方就违约责任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可转让协议签订后,该市政府却迟迟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直至2014年4月,转让款才支付到位。转让股权的公司提出,因为政府违约,导致两笔借款无法及时归还,造成了360余万元的利息损失。于是这家公司向南京法院状告购买其股权的市政府,要求其承担违约导致的360余万元损失。
  【一审】
  市政府不出庭也不举证,被判赔99万余元
  法院受理这起案件后,依法传唤被告市政府到庭,并要求其提供证据,但电话通知、传票均如同石沉大海。直至庭审结束,一直未见该市政府代理人踪影。后来,一审法院只得进行了缺席审理,认定该市政府未按照协议要求付款,构成违约,应当赔偿企业的损失99万余元。
  【二审】
  市政府积极提交证据,要求减少赔偿
  一审宣判后,败诉的市政府拿到判决书后不服,向南京中院上诉,称虽然政府未按协议及时付款,但转让股权的企业因政府没及时付款,导致股权没转让而取得了89万元的分红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这笔钱应在赔偿款中予以扣减。同时,该市政府向南京中院提交了转让股权的公司取得分红款的相关凭证,并解释一审期间因人事调整,导致没人出庭应诉并提交证据。
  【判决】
  市政府胜诉却因妨碍审案被罚款10万元
  南京中院二审认为,该市政府逾期提供的证据真实有效,应从一审裁定的赔偿利息损失99万余元中扣减。最终,法院判决该市政府赔偿转让股权的公司10万余元。同时,南京中院认为,该市政府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不成立,一审拒不出庭应诉及举证,妨碍了法院审案,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故决定对其罚款10万元。法官提醒当事人,应当积极应诉,及时提供证据。如逾期提供证据,且拒不说明理由或理由不成立的,其证据有可能不被法院采纳,或是采纳但将予以训诫、罚款。
  形成规范
  据了解,2014年江苏全省各级法院受理一审“民告官”案件1万多件,同比增长超过50%,审结8481件。其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达90%以上。另据江苏省高院相关负责人介绍,省高院与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协调,着手共同研究提升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实际效果的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同时,还要求出庭的官员,要参与庭审的举证、质证和辩论。值得一提的是,目前江苏一些地方已经开始探索把行政官员出庭应诉以及庭上的相关表现,纳入政绩考核。最典型的是东台市委市政府,明确要求行政单位成为被告后,负责人不但要出庭,而且要发声。庭审结束后,还会请法院对代出庭官员应诉的情况进行点评和打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