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政府出台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

11.06.2015  13:18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发〔2014〕48号和苏政发〔2014〕130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审计工作,更好发挥审计作用,6月1日,镇江市以文件形式印发了《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镇政办发〔2015〕111号),向辖市、区人民政府及全市各部门(单位)提出了四个方面的具体要求:
      一是明确审计工作重点。审计机关要将非税收入高、专项经费多、资金分配权大、下属单位多的部门和单位,将事关民生民权、资金量较大的专项资(基)金和政府重点工程,列为优先审计对象,采取每年必审或三至五年轮审的方式加强监督。在推动政策措施贯彻落实上,对国家重大政策措施、宏观调控部署和省、市重要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特别是重大项目落地、重点资金保障、简政放权推进情况,持续组织跟踪审计,及时发现和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为,确保政令畅通。在促进公共资金安全高效使用上,加强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强化全口径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密切关注财政资金的存量和增量,促进减少财政资金沉淀,盘活存量资金,推动财政资金合理配置、高效使用。加强“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使用和楼堂馆所建设等方面审计,促进厉行节约和规范管理。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估,各项目建设单位需及时进行工程的结算、移交、管理等工作,在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必须提供完整的决算资料。在切实维护经济安全上,密切关注经济运行中的风险隐患,特别是地方政府性债务情况,注意发现和反映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积极提出化解建议。在大力促进民生改善上,加强对“三农”、社保、教育、医疗、扶贫、救灾、保障性安居工程、拆迁安置等重点民生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深入分析财政投入与项目进展、事业发展等情况,推动惠民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在加强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上,深化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推进“三责联审”,建立和推行以任中审计为主,对主要领导干部进行任期内轮审的制度,提高任中审计比例。着力检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促进履职尽责。重点关注财政资金分配、重大投资决策和项目审批、重大物资采购和招标投标、国有资产和股权转让、土地和矿产资源交易等领域和环节,发现案件疑点和线索要及时移送查处,促进廉政建设。
      二是健全审计整改工作机制。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整改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好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对典型性、普遍性和倾向性问题要认真研究,尽快完善相关制度。各级主管部门要对下属单位的整改工作负责。市、县(区)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的6个月内,提交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结果报告,同时附上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具体整改情况的材料,一并提交审议。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每年要专题研究国家、省、市重大决策部署和有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审计,以及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向有关单位发出整改通知,并纳入政府督查督办事项,加强督促检查。要把审计结果及其整改情况作为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对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要依法依纪处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整改落实不力单位,要对相关责任人严格追责问责。
      三是不断提升审计工作水平。科学编制工作计划,统筹安排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审计工作计划以及审计项目,确保有深度、有重点、有步骤、有成效地实现公共财政预算执行、政府专项资金、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全覆盖;要建立健全预算单位、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政府投资项目动态管理4个审计数据库,为年度审计计划的科学立项提供研判依据。强化审计队伍建设,审计机关负责人原则上应具备经济、法律、管理等工作背景。招录审计人员可加试审计工作必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部分专业性强的职位可实行聘任制。推动审计方式创新,加强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报告等制度;加快审计信息化建设,大力推进信息化条件下的审计技术创新,积极探索改进审计工作的新思路、新举措,进一步提高审计工作水平。
      四是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审计工作领导,地方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依法直接领导本级审计机关,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审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把审计结果作为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要确保履行审计职责必需的力量和经费,全力保障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审计过程中发现重大事项,审计机关要及时上报本级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审计结果报告等经济责任审计结论性文书,要及时报送本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审计机关报送的《审计报告》以及审计结论性文书等,均要按照请示类公文审批程序办理;完善审计机关与纪检监察、组织部、编办、国资委以及公安、检察等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对审计移送的违法违纪问题线索,有关部门要查深查透查实。积极协助审计工作,被审计单位要自觉接受、主动配合审计,依法、及时、全面提供审计所需资料,并对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不得制定限制向审计机关提供资料和开放计算机信息系统查询权限的规定,已制定的应予修订或废止。健全内部审计体系,管理和使用政府性资金、社会公共资金数额较大,或者所属单位较多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应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制定内部审计规则,开展审计监督;不具备条件的部门、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采取向社会中介机构购买审计服务的办法,对大笔资金使用、政府采购、建设工程、内管干部经济责任等重点事项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