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建立健全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机制

07.03.2017  21:02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以及省、市有关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文件的要求,日前,苏州市建设法治政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关于继续做好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在原有依法行政工作报告制基础上,继续做好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工作。
  《通知》规定,各县市区政府每年要向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苏州市政府报告上一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情况,苏州市政府各部门向市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部门的报告应同时抄送苏州市建设法治政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具体应当包括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情况、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情况、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情况、健全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情况、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情况、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情况、全面提高政府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情况、组织保障和落实机制情况等八个方面内容。
  《通知》明确,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各地经政府常务会议集体研究后,由主要负责人签发,加盖印章并附电子文本。各部门经本部门工作会议集体研究后,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加盖印章并附电子文本。
  《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应于每年二月份前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并通过政府(部门)门户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