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05.08.2015  21:20

  为建立全市城乡统一的就业和失业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常州市对《常州市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出台了《常州市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新办法在登记对象、制度框架、登记内容、登记流程、服务规范等方面均作了调整。

  拓宽失业登记对象范围

  新办法取消了对非本地户籍人员“在本市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失业登记“门槛”限制,凡是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本市常住人员均可进行失业登记,保障了城镇常住人员享有与本地户籍人员同等的劳动就业权利,有利于劳动者的自主择业和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

  延伸失业登记办理平台

  新办法明确,“本市户籍的可就近到户籍所在区(县)的街道(乡镇)、社区(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层平台(窗口)进行失业登记,非本市户籍的可到常住地街道(乡镇)、社区(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层平台(窗口)进行失业登记”。新办法增加实行居住地管理模式,失业登记不再局限于街道(乡镇)办理,社区(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层平台(窗口)也可进行失业登记的办理和证件的申领。同时,本市户籍人员不再限定于户籍所在地办理失业登记,可就近至户籍所在区(县)的任意一个街道(乡镇)、社区(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层平台(窗口)办理。

  完善登记管理项目

  新办法将《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新证沿袭了老证记载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况、享受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和扶持政策合法凭证的作用,还合并了教育部门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功能。对于有创业需求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领取《就业创业证》后,可按规定加注“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印签,以确保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能按规定享受国家税收政策。

  常州市已经发放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继续有效,不再统一更换。

  减少申领补办证件手续

  根据新办法规定,劳动者初次申领《就业创业证》,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核发《就业创业证》的时间由原来的15个工作日内缩减到5个工作日内。

  对于《就业创业证》(原《就业失业登记证》)毁损、遗失等需要重新办理的,只需劳动者向其户籍或居住证所在地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层平台书面说明原因,以张贴等方式公示,5个工作日后按规定重新办理《就业创业证》,不再需要凭登报声明补办,新办法的规定让群众少跑了腿,少花了钱,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稿件来源: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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