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13市均获地方立法权 省人大解释如何把关

18.01.2016  10:56

  1月15日上午,江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表决通过《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定连云港、淮安、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的决定》。决定公布之日起,3市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3市人民政府可以开始制定规章。至此,江苏13个地级市全部获得地方立法权。

  2015年3月15日,《立法法》作出修改,地方立法权扩至所有设区的市。此前,除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外,只有“较大的市”拥有立法权。江苏省内只有南京、无锡、徐州、苏州这4市拥有立法权。当年7月31日,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审议通过,扬州、常州、南通、盐城、镇江、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获得地方立法权。镇江在2015年底出台拥有地方立法权后的首部地方性法规。

  地方立法权会不会被滥用?江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腊生说,有“四重阀门”把关。一是权限控制,立法边界在哪里。对此,《立法法》明确地方立法事项只有3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二是批准程序。市级的立法项目要报省人大常委会审查通过,且不能与上位法冲突,不能与省里冲突。三是要求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要充分论证,把好条文的质量关。重大、有争议的立法项目,要开听证会。四是地方性法规还要报国务院、全国人大报备。(王晓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