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局盘点靖江广告违法违规行为

04.11.2016  16:10

近日,市场监管局盘点分析了一年来我市企业、商家存在的广告违法违规行为,发现绝对化用语、虚假宣传、互联网广告违规这三种现象最为常见。2015年9月1日起实施的新广告法加大了处罚力度,我市不少企业、商家在制作发布广告时感觉难以把握,本报记者采访了市场监管局市场主体科相关负责人,对这些常见违法行为及相关法条进行了权威解读,帮助企业依法开展广告宣传。

 

构成绝对化用语 最低罚款20万元

 

案例:我市一家企业在其网站发布广告,有“产品以最低价格、最好品质展现”等字样,被投诉使用绝对化用语。新广告法实施以来,各地有不少商家因使用绝对化广告用语被查处。

 

解析:新《广告法》第九条明确不能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违规处罚数额下限高达20万元,且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同责,充分体现严禁的力度。

 

那么,是否广告中只要出现“”“第一”,就是绝对化用语呢?企业、商家和消费者可从三个方面进行辨别:广告语义是否具有排他性,是否贬低竞争对手;广告内容是否指向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内容是否客观表述。如果是与自身比较,如“本产品2015年度最优批次”,或者并非指向所推销的商品服务,如“跳绳是一种最省钱的锻炼方式”,或者是企业的主观感受和目标追求,如“始终争创第一”,或者是已经发生且能提供依据的事实真相,如“某年某月在某机构开展的某项评比中获得第一”,这些都不属于绝对化用语。

 

准确理解虚假广告 艺术夸张不属于虚假

 

案例:我市一企业在“双12”促销活动中发布广告称其销售的产品为“销量之王”,且未能提供验证材料,被市场监管局认定为虚假广告并依法查处。

 

解析:新《广告法》明确,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我市企业、商家在制作广告时要准确理解虚假广告的定义,在不能弄虚作假的前提下,适当的艺术夸张是可以的。相关人士介绍,明显夸张的艺术方式不会对消费者产生误导的,如糖果广告中的主人公吃了一口糖就立刻跳高到十几米,显然是具有正常生活经验的理性消费者不会相信的效果,不应认定为虚假广告。

 

另外,广告中与实际不符合的内容不会对消费者购买行为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构成虚假。如某商场广告“十年店庆,全场九折”,实际该店营业九年多,虽然信息不真实,但对消费者购买决策有实质性影响的是九折优惠,并非营业年限,只要全场九折是事实就不构成虚假广告。

 

自然人朋友圈转发虚假广告也要担责

 

案例:我市一市民利用微信在朋友圈发布了一条广告,有“双面羊绒大衣全场1折,300多个设计师款式”等虚假内容,被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

 

解析:由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今年9月1日正式实施,规定“互联网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这是对广告法确立的第一责任人原则的细化,也是对互联网广告主的普遍要求——要对广告内容真实性负责。《办法》同时规定,为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推送或者展示互联网广告,并能够核对广告内容、决定广告发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互联网广告的发布者,也就是说,在微信朋友圈推销商品或者服务也要遵守广告法。

 

这意味着,在第三方平台销售产品的商家如果发布了违法广告将被直接追责,在朋友圈帮别人推销商品的市民更要注意不能有虚假内容,否则将会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