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四项制度”构建城乡社区减负长效机制

16.10.2015  14:11

      一是建立厘清政社职责制度。经过部门清理、依法审核、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讨论和社会公示等程序,编制《村(居)委会依法履行职责事项》和《村(居)委会协助乡镇政府(街道办)工作事项》两份清单,进一步明晰基层政府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职责范围。

      二是建立转变政府职能制度。全市115个乡镇(街道)整合事业站所服务窗口建成便民服务中心。乡镇(街道)干部定期深入村(居)群众家中征询意见,帮助居民解决实际问题,由乡镇(街道)“去机关化”引领社区去“行政化”。

      三是建立推行契约管理制度。政府需要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协助办理的工作事项实行“委托制”,以“协助政府管理协议书”取代原来的“行政责任书”;村(居)集体资产管理、发展经济等属于社区自治方面的事务,由过去的直接干预变为指导和服务。

      四是建立严格准入把关制度。凡有需进入城乡社区的创建评比、工作任务等事项,市级须经市城乡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同意,县(区)须经党委常委会研究同意,未经批准的一律不得进入城乡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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