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发布知识产权维权经典案例

25.04.2015  10:11

 本周是第15个知识产权保护周。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同意靖江法院管辖部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靖江法院成为泰州市首家具有知识产权纠纷管辖权的基层法院。

 

近日,市法院、市检察院发布我市侵犯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在此类案件中,当事人文化程度普遍偏低且人数较多,大多通过侵犯知名商标牟取暴利。

 

案例一: 伪造“双鱼”外包装被公诉

 

双鱼”牌猪肉脯是我市知名品牌,“双鱼”产品不仅在本地拥有大批粉丝,在全国也具有高知名度和良好信誉,随着产品销量持续飘红,一些犯罪分子看中其良好的口碑和品牌知名度,利用假冒商标“浑水摸鱼”,从中牟取暴利。

 

2010年下半年,浙江省的王某通过网络认识了我市肉脯生产商李某,王某根据李某提供的“双鱼”牌猪肉脯包装盒的样品,制出模板,自调颜色,印刷。试验成功后,双方达成协议,由王某负责帮李某印制假冒“双鱼”品牌外包装供其使用。期间,“双鱼”公司对外包装进行了更换,李某又及时向王某提供了新的样本以便仿制、印刷。经查王某先后为李某印刷假冒“双鱼”品牌的外包装盒约5万余套,累计涉案金额达180余万元。

 

最终,李某因涉嫌伪造“双鱼”注册商标标识被依法提起公诉。王某被相关部门进行处罚。

 

案例二: 卖假冒中华铅笔被判侵权

 

2013年12月18日,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人员来到我市一家文具店,购买了24支标有“中华”等字样商标的铅笔,现场取得购物票据。2014年,老凤祥公司状告这家文具店的负责人顾某侵害商标权。

 

原来,老凤祥公司是国内最大规模的铅笔生产厂家,为唯一被核定为“国际一级企业”的铅笔生产企业,其生产的“中华牌”铅笔,销量雄居国内同类产品首位。老凤祥公司享有国家商标局“中华牌”图形商标、“ChungHwa”字母商标以及“中华”文字商标的专用权。

 

老凤祥公司认为,从顾某店内购得的铅笔中,其中4支2B铅笔外观粗糙、印字不清晰、印距不规范、笔杆木质差,为假冒产品。与正品中华牌铅笔比对后,被告确认上述4支2B铅笔印制的商标标识字体大小不一,字迹较为模糊,并且没有印制“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字样,可以认定涉案铅笔确实是假冒产品。

 

法院认为,被告销售了涉案侵权产品,提供的证据又不能证明该产品的来源合法,故可以认定被告销售了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构成侵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案例三:

 

KTV里放《最炫民族风》侵害著作权

 

KTV里提供《最炫民族风》等流行歌曲供客人点播跟唱,是再正常不过的事。但是很多人不知道,如果不缴纳版权费,播放这些有著作权的歌曲,就构成了侵权。日前,市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我市一量贩式KTV被判赔付70000元。

 

2013年8月29日,公证人员和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委托代理人一起来到我市一家量贩式KTV,委托人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进入包间消费。进入包间后,委托人使用点歌器点播了《最炫民族风》等歌曲,公证人员用摄像机对前述点播的歌曲进行现场拍摄。

 

音集协就此起诉这家KTV的负责人吕某侵害作品著作权。音集协诉称,协会对包括《最炫民族风》等在内的267部音乐电视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信托管理权,曾就版权使用费多次与KTV吕某商谈,要求其交费并合法使用,但吕某一直未交纳版权使用费。

 

市法院审理后认为,《凤凰传奇》DVD、《擦肩而过》DVD等音像制品出版物中收录的涉案264部音乐电视,应认定为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原告经授权依法取得涉案歌曲的放映权、复制权等著作权。吕某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其经营KTV为消费者提供涉案作品的点播放映服务并收取费用,构成对原告复制权和放映权的侵害。吕某被判立即停止放映涉案264部音乐电视作品的行为,并立即从曲库中删除该264部音乐电视作品,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70000元。

 

检察官说法

 

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陶华介绍,商标侵权在我市是最高发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不少不法商贩,为了使自己产品销量更好,非法印刷大量的知名企业外包装,从而牟取暴利。在案例一中,犯罪嫌疑人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双鱼”假冒包装行为,情节较为严重,不仅损害了企业的合法权益,还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检察院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及时介入,调查取证、严审细查,更好地保障企业知识产权,有力打击犯罪分子的侵权行为。

 

为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市检察院继续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完善“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与众多行政执法单位进行联网,为我市企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