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邮市医调委 “十八般武艺” 化解医疗纠纷成效明显

22.08.2016  13:33
      自2013年11月成立以来,高邮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有效克服了以往解决医疗纠纷因为医患双方信息严重不对称,“私了”、“官了”成功率低和“官司了”审理时间长、举证难、成本高的缺陷,化解了一批重大医疗纠纷,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截至六月底,调委会已介入调处各类医疗纠纷78件,调解成功69件。结案率100%,医疗纠纷赔偿数额356.2万余元,调解协议履行率100%。医调委运行以来,通过各方的努力,医疗纠纷有了明显的减少。

    一、披荆斩棘“诞生路”,双管齐下。 2013年底,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化解“医疗纠纷”这一社会管理“难点”,市在多方调研的基础上,提出迅速成立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思路。10月,分管市长率队专程前往天津,跟班学习其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配套法规、调解队伍构成、调解操作流程、调解卷宗书写、调解技巧、有关制度建设等做法和经验,进而提出了《高邮市建立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的构想》。《构想》得到市委市政府相关领导的大力支持,将市人医附近的原高邮市卫校确定为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办公场所。由市政法委牵头,市政府办、市法制办、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及保险公司共同参与,多部门分工协作,高邮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正式成立并投入运行。其后,为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和规范调解运作,市政府办牵头多轮次的征集意见、研讨修改和全面风险评估,研究制定了《高邮市医疗纠纷调处暂行办法》,并经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二、铜墙铁壁“防护盾”,步步为营。 市委市政府一次性投入20万元,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对划归的原卫校部分办公楼进行了全面装修,落实6间办公场所,购置了办公桌椅、电脑以及摄像机、照相机、录音笔和电子监控等设备,并为中心所有工作人员统一配备了服装和徽章。2014年2月,市政府14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经费保障方案,按照每人每年10万元的标准落实办公经费60万元,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明确专款专用。同时,从司法、公安、法院、卫生系统各抽调了1名具有丰富调解工作经验和处置医疗纠纷工作经验的退休(或二线)专业人员,聘用2名大专院校毕业的文秘、计算机专业工作人员,搭建了一支结构合理、有较强业务能力的调解员队伍。还建立了多名医学专家、司法鉴定人、律师和人民调解员组成的医疗纠纷专家咨询委员会,对重大复杂疑难纠纷“把脉问诊”。鉴于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第三方的性质要求,2014年7月初在民政部门以“高邮市医疗纠纷调处服务中心”登记注册,获得独立法人地位,确保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独立、公正地行使人民调解职能,取得社会和患方的信任。

    三、锐不可当“生力军”,同舟共济。 市司法局联合公安、法院、卫生等部门,择优挑选、选拔考核,成立了45人的纠纷隐患信息队、10人的调解优秀律师队、63人的治安专项防控队、82人的医疗专家队,现场根据医患纠纷涉及人数、难度、需求等情况,快速实行对口调解服务,快速构建调处联动机制。建立重大医疗纠纷快报和应急处置制度,调解小组在处理重大医患纠纷时,采取边受理、边调处、边报告的原则,及时做好缓解和稳定工作。对有可能激化,特别是10人以上的群体性医疗纠纷信息,在第一时间上报,提出处理方案。例如2014年3月,某孕妇在市某医院待产,由于多种原因,胎儿不幸在腹中死亡。家属认为院方负有责任,于是拉横幅、喊口号、闹个不休。紧急情况下,医调委调解人员提前介入,一边做稳定产妇及其家属、亲属的思想疏导工作,一边着手对纠纷的事实进行调查,调委会通过看病历和调查现场视频资料,确认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对患者造成侵权行为,医方存在过错,承担主要责任,赔偿患方医疗、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8万元,医患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书,并互表歉意,握手言好。建立医疗纠纷调解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在业务上接受市司法局指导,同时建立了以政法、公安、司法、法院、卫生等多部门共同参与的医疗纠纷处置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阶段性医疗纠纷处置情况,研究解决重点问题,布置下一阶段各部门应该落实的工作任务。

    四、天罗地网“警报器”,防范未然。 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力度,通过《高邮日报 》设立专版、出版内部刊物《高邮医调信息》、建立医疗纠纷信息QQ群等形式,引导当事人依法维权。举办医疗安全专题讲座、先锋模范评比活动,帮助和推动医务人员熟悉法律法规,学习掌握医疗纠纷防范知识和医疗纠纷处理技巧。组织医调委赴乡镇进行医疗纠纷处置相关法律法规条例宣传宣讲等,截止目前宣讲活动覆盖到每个乡镇。同时,建立医疗纠纷信息反馈制度,定期召开医疗纠纷研讨会议,及时将纠纷事件中医院方面存在医疗缺陷或医疗安全管理漏洞等问题整理归档,反馈给相关医疗机构并提出整改建议。例如患者吴某某因患“上呼吸道感染”去我市某医院治疗,在诊治过程中患者突然口吐白沫、神志不清、颈动脉消失,经抢救无效死亡引发的医疗纠纷。在调查事实、依法调解的过程中,医调委发现该医疗机构违反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以及《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在患者办理住院治疗的情况下,将患者安排在门诊输液室治疗,病情突然发生变化后医护人员及设备不到位,抢救不力。经调解,医患双方达成协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中的有关规定,给予患者22万元的经济赔偿。构建重大医疗纠纷一站式预警网络,联合乡镇医患沟通中心、乡镇派出所、乡镇司法所建立重大医疗纠纷一站式预警机制。乡镇医患沟通中心负责受理纠纷投诉,根据纠纷涉及人数、紧急程度对纠纷进行分类,对可能转变为重大医疗纠纷的及时向上级汇报,同时联系乡镇司法所、派出所。乡镇司法所负责患者家属的法制教育,  促使患者家属受到法律感化,督促当事人放弃不理智言行和不合理诉求。乡镇派出所警员参与场面控制,有效防范和控制患方不理智行为的发生,  为协商调解纠纷扫除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