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环内区域全面禁放烟花爆竹

31.12.2015  21:05

   中国江苏网12月31日讯 昨天,盐城晚报记者从市烟花爆竹“禁放办”获悉,从明年2月1日起,市区环内区域将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违者将受到相应处罚。

  允许4天燃放的规定已取消

  近日,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修订了《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新修订的文件名称为《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新文件不仅对部分条文进行了修改和删除,还对顺序进行了相应调整。

  盐城晚报记者注意到,新修订的文件与现文件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现文件第七条规定“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除第六条规定的禁止燃放的场所和地点外,农历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初五、正月十五可以燃放,其他时间禁止燃放”,新修订的文件已经删除该条文,修改为“市区东环路以西、南环路以北、西环路以东、北环路以南的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市烟花爆竹“禁放办”有关人士介绍,各级公安机关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规定在辖区内的实施。安监、工商、环保、交通、质监、城管、供销、教育、宣传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相关工作。

  如果逢重大庆典和节日确需在禁放区域内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经市政府同意后,可由主办单位向公安机关申请行政许可。

  违者处100元至500元罚款

  新文件规定:禁放区域外的下列场所和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教育、科研、医疗等单位,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等重要新闻单位,通信运营企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单位;火车站、汽车站、机场等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文体活动场所、休闲娱乐场所、旅游景区、商业街(区)、公园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幼儿园及其周边100米区域内;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美术馆、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边100米区域内;军事设施保护区、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物资储存仓库;加(配)油(气)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其周边100米区域内,输气(油)管线、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及架空电力、通信线路附近;建筑工地,设有外墙保温材料的建(构)筑物,房屋楼顶、露台、阳台、楼梯等部位。

  市烟花爆竹“禁放办”有关人士表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 廉昕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