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出台《消防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规定》

07.03.2016  18:24

  为鼓励群众参与消防工作,严厉打击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消防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日前,哈尔滨市公安局制定出台了《2016年消防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规定》,扎实推进火灾防控工作。

  日前,哈尔滨市公安局户政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共同研究,拟对群众举报消防违法行为并查证属实的,给予一定物质奖励。经哈尔滨市公安局提请市政府,协调财政部门落实相应奖励经费,并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出台了《2016年消防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规定》,现已面向社会公布有奖举报电话。

  《规定》中明确了群众举报涉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严重损坏或者擅自拆除、停用的,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及火灾隐患的(公安消防部门未掌握的),经查证属实,并依法应当给予消防行政处罚的,可以对举报人进行奖励。《规定》明确了举报人可通过96119投诉举报电话、信函、来访等多种形式进行举报。明确举报人应当表明或者标注本人的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有关情况。要求举报人应当向公安机关如实说明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或火灾隐患的详细情况,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以及伪造举报材料骗取和冒领奖励的,由相应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规定》要求各地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核查,并依法处理,核查结果应当向举报人反馈。对经核查属实并符合奖励条件的,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并按照其举报时要求的联系方式通知其领取。《规定》要求各地公安机关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决不允许弄虚作假、超范围发放奖励。要求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的姓名、身份、住址等个人相关信息以及举报的具体情节,举报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