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出台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意见

31.08.2015  17:38

  为加快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苏政办〔2014〕104号),经淮安市政府同意,8月10日淮安,市政府办公室发出(淮政办发〔2015〕109号)《关于进一步台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并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意见》共含16个方面内容,其中明确将淮安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更名为淮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为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合理分担个人(家庭)与政府责任,科学确定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完善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和制度衔接,强化基金管理监督和经办管理服务,逐步提高基金管理层次,建立完善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体系。

  《意见》指出,淮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等制度激励机制,完善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平稳可持续发展《意见》对参保缴费的档次和补贴标准做出明确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个人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3500元14个档次。其中100元的缴费档次,只适用于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县(区)政府(管委会)应当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最低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适当增加补贴金额;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有条件的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最高补贴标准不超过100元,分档补贴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县(区)政府(管委会)确定。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县(区)政府(管委会)为其代缴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在待遇领取上,《意见》规定: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按规定缴费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到领取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延长缴费至15年并延迟领取待遇。

  《意见》要求各地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为参保人员提供便捷服务。要在现有业务管理系统基础上,整合形成省级集中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纳入“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将信息网络向基层延伸,实现省、市、县、乡镇(街道)、社区实时联网,有条件的地区可延伸到行政村。













稿件来源: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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