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出台党政领导干部“三责告知”办法

13.10.2015  10:58

  为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履职的监督管理,根据《江苏省党政领导干部“三责联审”办法》及有关文件精神,苏州市市委、市政府办公室于今年出台了《苏州市党政领导干部“三责告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同时配套设计了承诺书、告知函样式,统一印发了《领导干部“三责告知”文件选编》。  “三责告知”,是指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部门职能分工,由组织部门会同编制、审计等部门,对党政领导干部在履职前进行“用人、用编、用财”工作责任的告知,明确领导干部履职范围。告知对象是县(市、区)、乡(镇)党委、政府正职领导干部和市、县(市、区)党政机关工作部门正职领导干部。告知对象应向市委书面承诺任期内确保全面、正确履行好相关职责。《办法》从组织分工、工作对象、内容、程序和日常监督等方面明确了11条要求。按《办法》规定,“三责告知”按照“告知、承诺”程序运行,告知对象需在任职两年后,向“三责联审”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用人、用编、用财”工作专项报告。《办法》还明确“三责联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告知对象履责情况负日常监督责任,对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时谈话提醒,督促整改,根据需要,可单独或组成联合调查组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办法》的出台将监督关口前移,强化了事前预防作用,细化了“严早、严小、严预防”的监督要求,完善了 “任前有告知、任中有检查、任期有整改”的领导干部履职监督管理体系,“用人、用编、用财”责任有了任前提示的制度规定。
  (苏州市政府法制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