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市关于在全市范围内 实行疫情防控临时管控措施的通告

06.02.2020  21:05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进入关键时期。为切实打赢这场阻击战、保卫战,根据江苏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要求,靖江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决定,自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疫情防控临时管控措施。现通告如下:

1.严格控制外地人员进入。

所有企业立即通知外地员工,在疫情解除前不得返靖。

原则上所有宾馆不得新增人员入住,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新增人员入住,要严格履行报批程序;已经入住的,必须加强管控。

2.加强道路交通管制。

坚持逢路必卡、逢车必查、逢人必测,对驶入靖江各卡点的非靖江籍车辆、人员进行劝返,国家、省有关文件要求疫情期间优先保障的行业除外。

除十圩港、夏仕港套闸外,其余水闸一律关闭。

所有单位、个人车辆非经批准不得用于接送疫情重点地区返靖人员。

3.严格落实封闭式管理。

严格控制居民小区、居住区的出入口数量,严禁外来人员和车辆进出,本居民小区、居住区人员未经体温检测并验明身份不得进出,无物管小区由各镇(街道、园区、办事处)落实防控工作。

每户家庭原则上每天指派一名家庭成员出门采购生活物资。其他人员除生病就医、疫情防控工作等特殊原因和发展、保障需要外,一律不得外出。

居家医学观察对象家庭由村(社区)协助做好生活物资采购,观察期内家庭成员一律不得外出。

4.加强重点人群排查管控。

开展地毯式排摸,坚持每户必查,确保近14天有疫情重点地区(湖北、浙江温州等)旅居史或疫情地区人员接触史的重点人群底数清、情况明。

居家医学观察对象出现发热、咳嗽等呼吸道症状,一律第一时间向所在村(社区)报告,并由120救护车送定点医院救治。所有市民如出现类似症状,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所在村(社区),并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不得隐瞒。

5.全面加强企业复工审核备案。

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2月9日24时前,除经批准同意的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外,其他企业一律不得开(复)工。

2月9日后拟开(复)工企业,必须通过疫情防控、员工管理、生产配套、安全保障等方面的评估,经审核备案后方可复工。如不能通过审核评估,企业不得复工。对未经审批擅自复工的企业,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6.返靖人员一律居家观察。

所有靖江籍从外地返回人员、在靖购买住房或有经营实体的外地人员,必须自觉配合体温检测、身份核查等措施,并在1小时内主动向居住地村(社区)报告,自觉居家观察14天。

7.暂停所有房屋租售。

所有房屋租售主体单位或个人暂停出租出售业务,做好外地未返回租户的劝阻工作,明确告知近期不要返回;外地已来靖的,必须第一时间向所在村(社区)报告情况并进行登记。如因疫情防控措施不力造成疫情发生的,将依法追究房屋租售主体单位或个人的责任。

8.禁止所有集聚活动。

全市所有人员在疫情防控期间不得组织或参与任何形式的集聚性活动,不得串门、打牌等。

红事”停办,“白事”从简,并提前报村(社区)备案。对举办或承办集体聚餐、参与聚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将严肃处理。

9.加强公共场所管理。

关闭非涉及居民生活必需的公共场所。

农贸市场、超市、药店等生活必需场所要合理安排营业时间,定期消毒杀菌,进入人员一律测量体温、佩戴口罩。

前往零售药店购买发热、止咳药品的,应主动配合做好信息登记。

快递、外卖行业实行“无接触配送”。

10.从严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对隐瞒不报造成传染病传播危害公共安全的,明知自己患有或疑似患有传染病以及与重点疫区人员有接触的,拒绝接受检测、隔离观察、治疗甚至故意传播的,有散布谣言、谎报疫情、扰乱医疗秩序、哄抬物价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扰乱社会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一经发现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所有党员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必须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管好自己、家人、亲戚,带动街坊邻居自觉遵守规定,如有违反从严处理。

对违反上述相关规定的,市民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对举报属实的给予一定的奖励。咨询举报电话:12345。

特此通告。

靖江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2020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