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社局细化完善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则和流程

07.12.2015  09:29

  为贯彻落实新《行政诉讼法》及其《解释》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规定,结合本单位行政诉讼应诉案件量大的实际,无锡市人社局对行政诉讼案件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作了细化规定。
  一、行政诉讼案件出庭应诉行政负责人为局长、副局长。在市政府考核办法未作出新规定前,暂可委托局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及正、副调研员出庭应诉。
  二、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采取轮流方式。按一审法院传票确定的开庭时间先后,按顺序由各负责人轮流出庭;进入二审的案件,由一审出庭负责人出庭。
  三、法规处出庭应诉通知书后,按出庭顺序将通知书报出庭负责人。该负责人因故不能在当案出庭的,由法规处按顺序协调其他负责人出庭,未出庭负责人在之后补足。开庭前,法规处根据案情实际情况,组织涉诉业务部门向出庭负责人介绍案情,做好相关庭前准备。开庭前一周,法规处将负责人出庭安排申报排入局一周主要工作安排,并提醒该负责人准备。
  四、行政诉讼案件出庭应诉除行政负责人参加外,原则上另行委托涉诉业务部门的一名业务骨干为诉讼代理人,特殊情况可委托二名诉讼代理人。正、副局长以外的局领导受托出庭的,只可另行委托一名诉讼代理人。(无锡市政府法制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