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意克扣员工工资 企业被判当庭支付并额外补偿

10.08.2016  06:07

我市一家企业以效益不好为由,克扣员工工资,被员工一纸诉状告至我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经仲裁委调解,企业不仅需要全额支付员工工资,还要另外支付赔偿。

 

市民徐先生于2014年9月到我市一家企业担任机械设计师。双方约定,徐先生的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加绩效工资,每月基本工资4000元。从今年2月开始,徐先生发现,他的基本工资少了2000元,到了5月,他甚至一分钱都没有拿到。徐先生买房时办理了贷款,企业拖欠工资,给他造成不小的经济负担。他多次找到企业财务部门咨询,被告知因企业效益不好,不能按时足额发放工资。

 

徐先生咨询司法部门后得知,他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由律师免费帮助其讨要工资。于是,在律师的帮助下,徐先生向我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经仲裁委调解,企业当庭支付徐先生工资及经济补偿金1.05万元,徐先生撤回仲裁申请。

 

律师介绍,不少劳动者认为,只有在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才涉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其实并非如此。《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需支付职工,每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