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工商资本进入农业有“规矩”:不抢农民饭碗

13.05.2015  09:46

  农业部、中央农办、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总局近日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的意见》,重点就引导工商资本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加强工商资本租赁农地规范管理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近年来,我省有不少工商资本进入农业领域,最新规定对工商资本进入农业鼓励什么、限制什么?记者昨日采访了省委农工办负责人。

  鼓励投资资金技术密集型产业

  无锡市锡山区台湾农民创业园里有一家“植物工厂”,主要种植大棚生菜,不过不是种在地里,而是种在泡沫板上;在温室大棚里靠营养液生长的生菜,生长期只有18-20天,一年可以种18茬,产量是同样面积土地产出量的30-50倍!当然,这样的“植物工厂”投入也很大,据介绍,投资者来自城市工商企业。

  “这家‘植物工厂’是比较典型的资金、技术密集型企业,是国家鼓励工商资本进入的领域。”省委农工办负责人说,这次出台的《意见》,鼓励工商资本进入农业的重点是发展资本、技术密集型产业,发展良种种苗繁育、高标准设施农业、规模化养殖等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同时鼓励工商资本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和农业社会化服务,这些都是目前农业领域的“短腿”。

  “一个全新的提法是鼓励工商资本开发农村‘四荒’资源。”这位负责人说,所谓“四荒”资源,指的是农村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涉及土地资源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以前农村“四荒”资源的开发由政府主导,现在鼓励工商资本进入,可以有效缓解农业投资不足问题。

  防止出现非农化非粮化

  “工商资本进入农业,最需要防止的是出现非农化非粮化现象。”省委农工办负责人说,在我省,农业生产环节的经营主体主要有四类: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业专业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其中生命力最强的经营主体是家庭农场。因此,此次出台的《意见》鼓励各地依法探索建立工商资本租赁农地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制度,对租赁农地企业的主体资质、农业经营能力、经营项目、土地用途等事项要进行审查审核。这并不是不欢迎工商资本进入农业,而是为了防止非农化非粮化。“说到底,工商资本进入的,应该是农村四类经营主体做不好、做不了的领域,而不是与农民抢饭碗。

  随之而来的一个问题是如何甄别工商资本。近年来,我省出现大批返乡创业农民,他们生长于农村,在城市打工或经商积累了一定资金后,回到家乡投资农业。这算不算工商资本呢?“这不能算是工商资本。”这位负责人说,判断是否工商资本的一个重要依据是资本拥有者的户籍地在哪里,返乡创业农民的户籍一般都在农村,而工商资本拥有者的户籍一般不会在农村。另外一点是要把农业龙头企业和工商资本区别开来,农业龙头企业本来就在农业领域,他们懂生产、会经营,是农业现代化的生力军之一,国家是鼓励他们在农村发展壮大的。

  工商资本租地有面积和时间上限

  此次出台的《意见》强调,各地对工商资本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农户承包地要有明确上限控制的要求,制定租赁农地的上限控制标准。

  “上限标准包括工商资本租地的面积和时间。”这位负责人说,当然,上限标准不能一刀切,因为各地的人均承包地、农村劳动力转移情况不同。但总的来说,对于工商资本租赁农地,各地首先要制定绝对面积的上限。而租赁时间则不能超过第二轮土地承包的期限,具体到我省,绝大多数地方第二轮承包期限到2028年为止。在此前提下,要按照工商资本租地面积的多少,以乡镇、县(市)为主建立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分级备案制度,比如说租地100亩及以上,要到乡镇备案,租地300亩及以上,要到县(市)备案,各地可以因地制宜确立备案标准。但如果是租赁整村整组的农地,则非备案不可。严禁工商资本借政府或基层组织通过下指标、定任务等方式强迫农户流转农地,不能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将农户承包地集中对外招商经营。

  备案的目的不是给工商资本上“紧箍咒”,而是为了健全工商资本租赁农地风险防范机制。因为农业既有自然风险,又有市场风险,工商资本租地备案后,有关责任主体还要对租赁农地经营、项目实施、风险防范等情况定期监督检查,确保农民利益不受损害。

  总的来说,工商资本进入农业领域,不能排斥农民,也不能代替农民,要实现合理分工、互利共赢,让农民更多地分享现代农业增值收益。

  本报记者 朱新法

编辑:刘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