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报送2014年思想政治工作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的通知

22.10.2014  13:01

各市委宣传部政工职称办、省直有关单位职称办: 

  经省职称办同意,为认真做好2014年度思想政治工作人员高级专业资格推荐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评人员范围 

  全省企业、各类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中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其中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人员不参加评审。 

  思想政治工作人员,指党委负责人,组、宣、办、研究、统战等部门和纪委中直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人员;专职党总支、党支部书记和编制在行政序列的宣传、宣传部门中直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人员;工会负责人及宣教、组织、研究、女工部门中直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人员;共青团组织中专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保卫、老干部办、人事(人事档案管理)、信访、计划生育、民事调解、人民武装、监察、退休职工管委会等部门专职干部中,以主要精力直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也可以参加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资格的评定。 

二、报送材料内容 

  申报政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需提供能反映本人专业水平、工作能力和业绩成果等方面的有效材料,主要包括: 

  1.经单位核实确认的《江苏省政工专业申报高级职务人员情况简介表》一式20份(请用8K纸复印并盖章)。 

  2.任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业务工作总结。 

  3.任期内反映本人思想政治工作能力的案例分析报告2篇。 

  4.任期内规定数量内的著作、论文、专业文章原件及复印件(超过规定数量的选取前5篇)。 

  5.任期内各年度考核材料复印件(事业人员须复印年度考核表)。 

  6.任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上级主管部门(或本单位)任命本人政工岗位职务的《通知》复印件,或本人从事政工岗位履历的有效证明材料。 

  7.任职条件规定的本专业的学历(学位)证书,以及已获职称证书和任职资格通知、聘书的复印件及原件。 

  8.符合省职称主管部门要求的职称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或免试证明材料(或职称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成绩证明原件)。 

  9.任期内单位或个人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0.本人所在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11.任期内继续教育成绩单或合格证书。 

  12.经县(市、区)和市、厅(局)人事职称主管部门核实确认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一式3份(不装订)。 

  13.主管部门出具的委托评审函一份。 

  14.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需要彩色照片1张(免冠大1寸),请各市(各单位)将申报人员照片集中粘贴在A  3纸上,照片下方注明单位和姓名。 

  15.报送《江苏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情况一览表》书面一份,并将电子版表格发送至邮箱(表格从js83241562@sina.com邮箱下载,密码为83241562)。 

三、报送材料要求 

  1.报送材料截止时间:2014年6月30日前,过期一律不予受理。 

  2.申报人员任现专业技术资格时间计算至2013年12月31日。 

  3.报送的各种材料必须真实、准确、清晰。从事政工年限必须以档案记载为准。在推荐中既要重视学历、资历,更要重视实际工作能力、水平、实绩和成果,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正确评价、全面考察。未经主管部门和单位核实的材料不得上报。对弄虚作假者,取消三年申报资格。 

  4、报送材料必须是担任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材料;所附的论文及成果材料必须是本人撰写;已使用过的材料不得重复使用。 

  5、各单位在推荐上报参评人员材料前,必须经群众评议。参加评议的人数须在15人以上,不足15人或测评结果群众意见分歧较大者(赞成票超过二分之一,不足三分之二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党组织或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做出较为详细的书面说明。参加民主测评人员须在《简介表》相关栏目中签名。 

  6.按照苏人通〔2005〕11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资格实行二级评审,申报人员在评审前应参加政工基础理论和业务能力的考试。考试成绩作为评审条件的重要要素之一,考试时间拟定于8月份。 

  申报研究员级高级政工师的人员,参加高评委会组织的面试或答辩。 

  7.案例分析报告,主要是将本人在解决思想政治工作问题中的心得体会,选取两个以上案例以技术处理分析的形式总结出来。案例分析报告不要写成简单的业务工作总结,要有典型事例、工作过程、工作方法及取得的实效或社会效益。每个案例不少于2000字,要单独成篇。 

  以上提交的材料若是复印件须经单位负责人核实签字,并盖章;请各政工专业资格职称办认真核对原件,并签字。申报材料必须按评委会要求的顺序、格式进行分类、整理、装订。 

  联系人:夏正元 电话:025-88802733(兼传真)。 

  

  

  江苏省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 

  资格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4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