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州法院:当事人签署诚信诉讼保证书

10.07.2015  13:37
       

  “本人向贵院保证据实陈述本案所有事实,保证所提交的证据材料内容真实,保证在所参与的一切诉讼活动中坚决杜绝滥用诉权、虚假陈述、隐瞒事实等不诚信诉讼行为的发生;保证在诉讼文书上的签名、印章真实。若有违上述承诺,愿意接受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训诫、罚款或拘留等处罚。”仔细阅读过上述保证书的内容后,原告张某在诉讼参加人诚信诉讼保证书上慎重的签下了自己的名字。

  日前,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在一起民间借贷案件中首次要求当事人在出庭时签署保证书。

  在法院审理的民事纠纷尤其民间借贷案件等部分案件中虚假诉讼时有发生,针对该不良现象,最高人民法院在新民诉法司法解释中设立了诚信诉讼保证制度,作为一项新举措该制度的实施必将进一步彰显司法权威和维护司法公信力,有效遏制虚假诉讼,促使公民、法人诚信诉讼,增强全社会对法律的尊重和敬畏,以利于全面实现依法治国。

    

      作者单位: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