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敢造谣吗?“武进6岁遇害女童双目被挖”造谣者被拘

23.11.2015  17:31

  11月22日,武进警方将微信圈编造散布“武进六岁女孩双眼被挖”等谣言的马某(女)抓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马某被处以行政拘留七日处罚。武进警方再次重申:对于采取散布谣言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警方将依法查处,追究相关违法人员的法律责任,请广大市民和网民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经查,马某是安徽人,80后,11月20日中午11时20分,她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了“女童双目被挖”的消息,其朋友马某某看到后,将这消息发到了网络论坛上。11月22日下午5点半,武进民警传唤了马某和马某某。见到警察,2人都惊呆了。马某说,她在网上看到了女童在高架桥下被发现的照片和消息,就胡编了个女童双目被挖的消息发到了朋友圈里,也是自己说着玩玩的,没想到违法了。得知自己的行为已涉嫌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要被处行政拘留,马某痛哭流涕,懊悔不已。 11月22日晚上10点,武进警方依法对马某处以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并当即移送拘留所执行。对于将谣言转到论坛上的马某某,警方进行了警告处罚。

   新闻加点料

  11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九)》将正式实施,其中增加了一条新的入罪行为:“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意味着,无论你是享有公众影响力的公知大V、媒体,还是一个普通网民,在微信、微博上发布关于险情、疫情、灾情、警情等消息前,对信息的准确性一定要核实、核实、再核实(重要的事情说三遍);对确实难以核实的,尽量不要推波助澜。否则,最高可能面临7年有期徒刑喔!

  肯定有小伙伴会问:“不会我吃着火锅刷个微博,突然就变成阶下囚了吧?究竟哪些消息能转发、哪些不能转呢?

  一、不能核实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坚决不转

  首先,《刑法修正案(九)》中强调的虚假信息,具体指四类,即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也就是说,它重点打击的是扰乱社会秩序、造成社会恐慌动荡的虚假信息。比如,捏造某地发生火灾死伤无数,捏造某地发生疫情已经彻底失控等等,因此,虚假促销、虚假个人信息等,应不在此列。

  二、故意编造虚假险情,或明知虚假依然“力挺”的入刑没商量

  此外,法条中对具体行为也有所限定。一是“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二是“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这两条,都强调了造谣者和传谣者主观上的故意。

  这么看来,并不是所有造成一定影响的虚假网络信息都要用“”。

  三、转发恶意诽谤帖留意转发量,500次以上将“摊上事儿

  温馨提示:如果你凭上面两条秘籍认为,可以继续高枕无忧地发布虚假促销、虚假广告、甚至是恶意诽谤,那可就错了。因为,这些行为虽然不至于动用刑法,但还是有其他法律法规等着呢!

  比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警情故意扰乱公共秩序,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在《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以前,造谣传谣者大多是依此被处罚。

  例子1:

  天津港“8·12”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发生后,网民“命运中的漏网之鱼”在QQ空间中发布内容为“普通群众死亡482人,重症监护室52人没脱离生命危险,消防大队死亡11个中队400多人,两次爆炸全部阵亡,总计死亡人数1300人”等不实信息,被大量不明真相的网民浏览和转发,造成恶劣影响。针对康某某散布谣言,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警方给予其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

  例子2:

  10月27日,有网民在网络上发布“东大化工三号储蓄罐爆炸”“银领国际发生爆炸”等信息,后经证实为谣言。当地警方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分别给予散布谣言的2人行政拘留5日的治安处罚。

  针对恶意诽谤,“两高”于2013年9月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规定,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诽谤行为“情节严重”,构成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诽谤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这一司法解释,也被视作为诽谤罪设定了非常严格的量化的入罪标准。

  四、搬运虚假广告、虚假促销代价大,最高可罚款百万

  今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广告法》,还对虚假广告进一步进行规范。例如,其对于广告发布者的范围,由之前旧法规定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扩展延伸到了自然人目标。有媒体认为,这意味着追责将会延伸到微商和转发者。

  五、“无心之过”不太可能领刑,但将面临无形惩罚——赔上个人/组织信誉

  也许还有小伙伴要问,那些“无心之过”也要受罚吗?

  比如,前几日艺术家阎肃“被去世”一事,于文华就不小心成了“造谣者”。此前,也有不少名人“被去世”。比如今年3月18日,各大媒体争相报道新加坡“国父”、前总理李光耀去世的消息,结果后来证实是“误传”。再早一点的,还有金庸、成龙、白岩松等不幸“中枪”。

  提示:人人都有麦克风的时代,信息量得到了极大拓展。但浮躁的环境下,人人也都可能希望通过做“信息的第一发布者”,来找到被关注、当中心的感觉。因此,也就难免光求“”而忘了求“”。殊不知,“只快不准”的信息源,就像一次次鼓吹“狼来了”的小孩,最终流失的是自己的信誉。

  比如阎肃“被去世”被证实属乌龙事件后,首先面临苛责的是媒体。尽管报道此事的媒体,并没有被追究法律责任。但公众有自己辨别力,有网友直言:“媒体对死亡的报道如此儿戏,真是犯了忌讳、寒了人心。”不少人引用美剧《新闻编辑室》中的台词来警醒媒体:“医生才能宣布一个人的死亡,新闻不能。”其次备受指责的,是第一个在个人微博上“谎报军情”的歌唱家于文华。虽然事后于文华很快公开道歉,也得到了阎肃家属的谅解,没有必要再被追究法律责任,但它需要你付出别的代价。

  在信息过载的今天,公众更尊重和依赖的还是“靠谱信息”。无论你是媒体、是名人、是大V,还是普通网友,一旦失信于人,都将面临“信誉毁掉只需两三天,重建何止两三年”的境地。这种代价,有时,真的比法律的惩罚还要昂贵。

编辑: 周莉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