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有七个子女, 86岁老人却无人赡养

22.06.2016  16:55

李某育有七个子女,可86岁高龄的她生病了,却没有子女愿意出钱给她看病。近日,在生祠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七名子女共同承担赡养老人的义务。记者从司法部门了解到,我市每年都发生近百起赡养纠纷,老人感情受伤的同时,子女之间的手足亲情也倍受打击。

 

育有七个子女,老人患病却无人送医

 

年轻时,泰兴市曲霞镇人李某嫁到我市生祠镇七里村,和该村村民鞠某成为夫妻。婚后,夫妻俩每年都会在曲霞镇和生祠镇居住一段时间,共同育有三子四女,家庭和睦。

 

大儿子16岁时,因叔父家中无子,被过继给了叔父。之后,大儿子一直对叔父十分孝顺,直到为叔父养老送终。二儿子和小儿子商量好,两人分别承担为父亲和母亲养老送终的责任,不需要几个姐妹承担赡养义务。

 

前年,父亲去世后,母亲的身体状况便一直不好。小儿子出钱给母亲看了几次病,之后便不愿再独自承担母亲的医疗费用,要求大家共同承担赡养义务。几个子女之间因此产生间隙,多次争吵后,再也无人过问母亲的病情。原本相处融洽的手足之间几乎再无来往。

 

无奈之下,李某只能在泰兴市曲霞镇的老家一间十余平米的屋子里,静静地等待时间的流逝。

 

调解员上门化解矛盾,要求子女定期探望母亲

 

上周末晚上,生祠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会同生祠镇七里村村委会负责人,一起来到曲霞镇李某的家中,将李某的几名子女约到这里,共同商量李某的赡养问题。

 

调解员向七名子女解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养老以居家为基础,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所以,七名子女在法律规定上均有赡养老人的义务。大家听过调解员的分析后,均表示愿意承担母亲的赡养义务。

 

考虑到民风习俗及兄弟之间本来的赡养协议,大家一致同意,大儿子与四个女儿承担相同的赡养责任。因李某患病需常年服药,配药任务由三女儿、四女儿共同负责,医疗费用由二儿子、小儿子共同凭票均担,每月一结;鉴于李某生活所需,必须雇请专人护理,所需费用由七名子女共同均摊;李某的日常生活费用、居住及百老归天等事项,遵循之前的协议,由小儿子个人承担。同时,为了抚慰李某的精神,协议中规定,每个子女每个星期至少看望母亲一次。

 

赡养纠纷频发,我市每年近百起

 

记者从司法部门了解到,全市各级调解机构每年都会调处赡养纠纷50件左右,其中多数为多名子女之间因赡养问题产生纠纷,最终导致没有子女愿意赡养父母。市法院统计数字显示,每年受理的赡养纠纷案件30件左右,除了老人向子女追讨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等,还不乏“精神赡养”案件。

 

80多岁的刘奶奶独自居住在养老院,因女儿长期不看望她,她便一纸诉状将女儿告上法庭。刘奶奶的女儿满腹委屈:母亲在养老院有人照料,并不需要另外的照顾,自己因工作繁忙,才没有去看望母亲。

 

法官告诉刘奶奶的女儿,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经过法院调解,刘奶奶的女儿才意识到自己的错误,愿意每个月到养老院看望母亲。

 

因赡养产生隔阂,赡养纠纷易“复发

 

生祠镇司法所所长顾圣初介绍,一些赡养纠纷中,子女因老人家产分配不均、不帮忙带孩子等各种理由,拒绝赡养父母。某些纠纷中,父母的做法的确欠妥,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也就是说,不管父母如何分配家产,子女是否继承遗产,都需要承担赡养父母的义务。另外,我市大部分地区有女儿不继承家产的习俗,很多女儿便不承担赡养义务,这样的做法也是缺乏法律依据的。

 

记者了解到,赡养纠纷“复发”的情况也屡见不鲜,虽然签订了协议,或进行了判决,但子女之间、子女和父母之间隔阂已深,亲情渐渐淡去,很容易再次引发矛盾。顾圣初认为,赡养父母是法律义务,更是道德准则,不管父母如何,子女都应尽自己的赡养义务,给予父母经济、精神等方面的照顾。孝顺父母、家庭和睦,才能为下一代做好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