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阶梯水价11月1日起调整 居民生活用水上调0.35元/m3

20.10.2015  12:03

  记者昨从常州市物价局获悉,根据省物价局《关于贯彻江苏省“十二五”水价改革意见的通知》(苏价工[2012]140号),省物价局、省住建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苏价工[2014]120号)等文件精神,为保障城市供水事业的健康发展,促进节约用水,报经常州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常州市区自来水到户价格并完善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政策,调整后的居民用水政策自11月1日起,执行范围为常州通用自来水有限公司的直接用户及纳入常州市排水管理处收费管理的排污企业。

  调整基本水价和污水处理费标准

  据介绍,根据此次调整政策,居民生活用水基本水价上调0.35元/m3,由现行1.48元/m3调整为1.83元/m3;一般工商企业用水基本水价上调0.35元/m3,由现行1.91元/m3调整为2.26元/m3;六大重污染行业,基本水价不作调整,仍为2.53元/m3;特种行业用水基本水价上调1.00元/m3,由现行2.53元/m3调整为3.53元/m3。

  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上调0.35元/m3,由现行1.35元/m3调整为1.70元/m3;一般工商企业污水处理费上调0.40元/m3,由现行1.35元/m3调整为1.75元/m3;六大重污染行业污水处理费上调0.70元/m3,由现行2.00元/m3调整为2.70元/m3;特种行业污水处理费下调0.25元/m3,由现行2.00元/m3调整为1.75元/m3。

  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标准方面,对使用自备水源的一般工商企业,其污水处理费标准由1.35元/ m3调整为1.75元/ m3;六大重污染行业污水处理费标准由2.00元/ m3调整为2.70元/ m3。自备水源用户自己建有污水处理设施并正常运行,处理出水达到国家规定的排入自然水域标准且排入自然水域的,免征污水处理费。

  对不直接接入城市污水处理系统的污水,按照不重复交费的原则,对已向污水处理厂支付处理污水费用的排污企业,要相应扣减其随同水价交纳的污水处理费(若上级有新的政策规定,按上级新政策执行)。

  据常州市物价局工作人员介绍,一般工商业用水,指除六大行业、特种行业和执行民用水价的非居民用户用水外的非居民用水;六大行业用水,指化工、医药、钢铁、印染、造纸、电镀用水等;特种行业用水,指洗车、娱乐、桑拿、啤酒、纯净水、饮料、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用水等。

  完善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制度

  按照省物价局、住建厅相关文件规定,完善常州市阶梯水价结构和价格比例,按居民家庭平均3人/户计算,将每户用水量划分为三个阶梯,水价按阶梯递增。一、二、三阶梯每户月用水量分别为:用水量≤15m3、15 m3<用水量≤22m3、用水量>22 m3;各阶梯基本水价比例为1:1.5:3,即到户价为第一阶梯3.77元/ m3、第二阶梯4.69元/ m3、第三阶梯7.43元/ m3。

  市区居民生活用水

  阶梯式到户水价表

  据悉,第一阶梯用水量≤15m3,第二阶梯15m3<用水量≤22m3,第三阶梯用水量>22m3,每户以3人为计算标准,每户人口超过3人的,每增加1人,月用水量增加5m3,增加人数凭水费缴费通知单、户口簿原件、房产证或当地街道(社区)证明等前往常州通用自来水公司各服务网点申请确认后执行;自建房出租户增加人数凭其提供的“户口簿”、“租房协议”、“居住证”等予以确认。

  阶梯水价实施范围为常州通用自来水有限公司所有抄表到户的居民用户,按年度结算。现阶段不具备一户一表条件而无法抄表到户的居民用户暂不执行阶梯式水价,水价按照第一阶梯水价标准3.77元/m3执行。

  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不实行阶梯式水价,在第一阶梯3.77元/m3的基础上基本水价增加0.20元/m3,到户价为3.97元/m3。适用对象:各类学校的教学、生活用水,行政事业单位用水,民政福利院、养老服务机构生活用水,城市、农村社区服务设施、居民住宅小区共用设施用水,村委会、部队、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等非生产经营性用水,市政环卫绿化、消防用水,平价商店蔬菜经营区用水等。

  另外,此次将调整对低收入群体的补贴方法:经常州市民政局、总工会认定的“低保户、特困职工家庭”,自来水补贴由原“先交后返的补钱”改为“直接补量”,实行每户每月用量7m3以内免费。对合表用户中的低保户、特困职工家庭,按全年84m3的免费用量乘以当期第一阶梯到户水价计算年度补贴总额,每半年进行补助。免量和补贴所发生费用由常州通用自来水有限公司、常州市排水管理处各半承担。

  通讯员常价宣记者毕俊星

编辑: 廉昕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