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家养老条例明起实施子女不履行抚养义务记入信用档案

04.01.2016  13:24

      养老服务工作事关民生福祉、社会和谐稳定。12月31日,记者从苏州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苏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将于明年元月1日起施行。

      同机构养老相比,居家养老更适合国情

      苏州早在1982年就进入老龄化社会,目前,苏州全市60岁以上的老年人达到159.2万,占户籍人口的24.1%,呈现出进入早、基数大、增长快、寿龄高、空巢多的特点。近年来,为应对人口老龄化的严峻挑战,苏州通过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基本建立起了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照料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信息服务为辅助四位一体的养老服务体系。

      目前,苏州养老机构床位数已从“十一五”末的27355张增加到62997张,千名老人拥有床位数从21.6张提高到40张,建有609个日间照料中心、89个城市小型托老所和农村老年关爱之家、737个助餐点、5家中央厨房、18个助浴点,万人以上的城市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实现全覆盖,城市社区助餐点的覆盖面达到50%以上,10个市区均建有信息化的虚拟养老院。

      然而,面对老百姓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人口老龄化形式依旧非常严峻。苏州民政局党委书记、局长李永根告诉交汇点记者,居家养老作为发展空间大、政府投入少、老人受益多、普惠人群广的养老模式,同机构养老相比,更适合中国国情。“十二五”规划“9046”的养老服务格局中,90%老人选择居家养老,6%的老年人依托社区养老。为此,该《条例》于今年8月25日经苏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并于9月25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免费生活照料服务范围从12万人扩大到25万人

      据了解,《条例》共分二十八条,由居家养老服务的主要内容、相关主体责任、保障制度、法律责任四部分组成。

      居家养老服务主要内涵是什么?这次《条例》进行了科学界定。《条例》第三条明确居家养老服务是指“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协助家庭,为六十周岁以上居家老年人提供的服务”,《条例》第五条明确了政府提供的居家养老基本公共服务的对象和内容,要求政府在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中,要根据老年人口自然增长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增加服务内容、扩大服务对象范围。据了解,明年苏州将对每户每月三小时的免费生活照料服务对象从84周岁的户籍居家老年人扩大到80周岁,服务范围将从12万人扩大到25万人,翻了一番多。

      《条例》还明确了居家养老服务中的相关主体责任。《条例》第六条到第十条分别对家庭、市和县级市(区)政府、民政等相关部门、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居家养老服务中的职责作了相应规定。居家养老工作是一项涉及千家万户、多领域多部门多行业的工作,必须依赖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因此,《条例》在明确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的同时,更着力构建一个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格局。

      家庭成员不履行抚养义务的要记入个人信用档案

      可以说,这次《条例》的施行,是对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制度保障。医疗护理需求是当前居家老年人最为迫切的服务需求之一,也是整个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重点环节。《条例》第十五条从完善老年人健康管理体系、推行家庭医生和上门服务、建立非急救转运平台、完善社区用药和报销制度、鼓励在日间照料中心开设护理站提供医疗护理和康复指导等五个方面规范了医养融合的内容,推进医疗卫生服务进入社区和居民家庭,组织、引导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社会力量为居家老年人提供服务。

      做好居家养老离不开社会力量的参与。《条例》规定了多项扶持措施来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养老服务,比如对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给予建设补贴、运营补贴;在日间照料中心内按照标准开设护理站的,给予开办补贴,并纳入医保定点。明年,苏州还将进一步提高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补贴力度,日间照料中心的运营补贴从每年2万元提高到最高每年5万元,纯助餐点服务一个老年人的补贴从每年100元提高到每年500元。

      做好居家养老服务,需要有一大批从业人员,为吸引有职业特长的人员加入养老服务队伍,《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健全志愿服务激励机制,逐步建立养老志愿服务积分制度,志愿者或者其直系亲属可以凭服务积分换取相应的养老服务或者公益产品。第二十二条明确要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减免培训费用,完善居家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岗位补贴、意外保险和就业、再就业政策。

      《条例》还对相关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其中第二十三条明确了家庭成员不履行抚养义务的,不仅要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而且要记入个人信用档案。另外,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针对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管理者、使用者擅自改变居家养老设施功能和用途,以及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和社会组织及其从业人员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制定了较为严厉的处罚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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