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正式启用居住证 年满16周岁可免费申领

17.06.2015  11:37

 

 

  6月15日起,南京市200万流动人口将正式告别暂住证,迈入居住证时代。年满16周岁,拟在南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流动人口,均可免费申领居住证。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和《江苏省流动人口居住管理办法(试行)》,南京市自2015年6月15日起全面启用居住证,同时停止办理暂住证。据了解,居住证是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就业、居住、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参与社会事务的有效证件。取消暂住证,全面实施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将有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逐步推进流动人口管理全覆盖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持证者享受相应公共服务

  根据相关规定:凡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非南京市户籍流动人口,拟在宁居住7日以上的,应当自到宁之日起7日内,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年满16周岁,因务工、经商等拟在宁居住6个月以上的,应当在申报居住登记的同时申领居住证。未满16周岁或在居住地临时居住的流动人口,自愿申领居住证。

  办理了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可享有在居住地申领机动车驾照、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等公共服务。今后,南京还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城市承载能力等条件,逐步提高居住证持有人享受基本公共服务的水平。

   省内流动修改居住地址即可

  与手工填写的纸质暂住证不同,新换发的居住证采用IC卡形式,大小与身份证相同,上面印有持证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照片等相关信息。居住证在江苏全省通用,在江苏办理过居住证后,如果移居到省内其他城市,只需到居住地办理点更新居住地址即可,不需要重新办证。居住证自申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发放,首次办理免费,遗失补办或损坏换领的需缴纳20元工本费。

   持证者一年一签注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的最后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点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自动中止。居住证持有人自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之日起30日内补办签注手续的,其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在居住地的居住期限连续计算;超出30日补办签注手续的,其在居住地居住期限自补办居住证签注之日起重新计算。

   暂住证今年底退出舞台

  目前已经办理的暂住证,有效期在2015年12月31日内的,在有效期内仍可正常使用;凡有效期超过2015年12月31日的,必须在2015年12月31日前到实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居住证受理点换领居住证;2016年1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的暂住证一律作废,不再作为持证人办理其他事项的凭证。

   附:南京居住证办理指南

  【办理条件】

  1、拟在居住地居住7日以上的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7日内,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受委托的管理服务机构申报居住登记。

  2、年满16周岁,因务工、经商等拟在居住地居住6个月以上的流动人口,应当在申报居住登记的同时申领居住证。未满16周岁或在居住地求学、培训、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流动人口,自愿申领居住证。

  【办理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居住证明。包括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3、《流动人口居住登记表

  4、代办材料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可由其监护人代为申报居住登记或申领居住证,办理时应当提供监护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和与未成年人关系证明。

  行动不便的老龄、残疾等流动人口,可委托亲属代为申报居住登记或申领居住证,办理时应当提供代办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及书面委托证明。

  【办理流程】

  按要求完整填写《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登记表》→核对材料→打印受理回执→照片采集→申请人信息录入居住证管理系统。

  【办理时限】

  对符合申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发放居住证。对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回复申领人并说明理由。

  【办理费用】

  流动人口在本省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工本费,;损坏换领、遗失补领居住证,应当按照省级财政部门、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缴纳工本费。

  【办理地点】

  居住所属公安派出所,每年签注1次。(南京市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