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居住证共同生活子女可在南京高考

07.11.2015  09:16

  南京市流动人口下月起全面启用居住证

  

  

  昨天,南京市政府发布《南京市流动人口居住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自2015年12月1日起实施。这也意味着,南京市流动人口将全面启用居住证,同时停止办理暂住证。记者了解到,居住证是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就业、居住、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参与社会事务的有效证件。和手工填写的纸质暂住证不同,新换发的居住证采用IC卡形式,大小与身份证相同,上面印有持证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照片等相关信息。居住证内置芯片,可反复读写,一人一证,省内通用。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办法》,与居住证持有人共同居住生活的子女,可按有关规定参加本市中考和有关学校招生录取,在南京报名参加省内高考和普通高校招生录取。

  什么情况下需要取得居住证?

  根据《办法》规定,拟在南京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7日以上的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7日内,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受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申报居住登记。年满16周岁,因务工、经商等拟在居住地居住6个月以上的流动人口,应当在申报居住登记的同时申领居住证。未满16周岁或在居住地求学、培训、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流动人口,自愿申领居住证。在旅馆、招待所及其他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场所内住宿的流动人口,依法办理住宿登记。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可由其监护人代为申报居住登记或申领居住证,办理时应当提供监护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和与未成年人关系证明。行动不便的老龄、残疾等流动人口,可委托亲属代为申报居住登记或申领居住证,办理时应当提供代办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及书面委托证明。

  居住证签发有何规定?

  据介绍,居住证由区级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的最后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受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自动中止。居住证持有人自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之日起30日内补办签注手续的,其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在居住地的居住期限连续计算;超出30日补办签注手续的,其在居住地居住期限自补办居住证签注之日起重新计算。

  申请居住证需要哪些材料?

  按照《办法》,流动人口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实际居住证地公安派出所或受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提交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居住证明材料包括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对符合申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发放居住证。对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回复申领人并说明理由。

  《办法》明确,居住证持有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在居住地享有接受教育、社会救助、法律援助、就业、社会保障、文化、基本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等公共服务的权利与居住证持有人共同居住生活的未成年子女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及本市人民政府相关政策规定的,在居住地享有与居住证持有人同等权利。与居住证持有人共同居住生活的子女,可按有关规定参加本市中考和有关学校招生录取,在本市报名参加省内高考和普通高校招生录取。记者周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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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项贤军、王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