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局出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26.06.2015  19:02

              6月23日,经安徽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安徽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印发《安徽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版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及实施办法,将应予行政处罚的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版权)违法行为划分为12类、395种。《裁量权基准》对每种违法行为从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等方面综合考量,并根据由轻到重的标准划定为一般违法、较重违法和严重违法3个阶次,明确处罚标准及金额。

  据悉,《裁量权基准》及实施办法将印发至安徽省内新闻出版基层执法部门,并在安徽省局网站公开,执法人员和被处罚单位都可以据此对照查找处罚依据。安徽省局希望以《裁量权基准》规范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有效解决行政处罚“同案不同罚”现象,同时杜绝行政权力寻租空间,提高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版权)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水平。

  《裁量权基准》以表格的形式呈现,其中有违法行为、法定依据、处罚标准三项。据安徽省局政策法规处负责人介绍,《裁量权基准》及实施办法的制定梳理历时半年,在对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版权)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全面梳理的基础上,对涉及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版权)领域违法行为进行条分缕析的分类,明确处罚标准。

  《裁量权基准》中涉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出版的违法行为41项,涉及新闻报刊的违法行为68项,涉及互联网出版的违法行为4项,涉及印刷复制、发行市场和出版物进出口的违法行为77项,涉及著作权侵权的违法行为22项,涉及播出机构、传输机构以及有线电视运营相关的违法行为59项,涉及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进出口相关的违法行为6项,涉及广播电视节目播出相关的违法行为36项,涉及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相关的违法行为21项,涉及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相关的违法行为21项,涉及电影相关的违法行为11项,涉及广播电视安全播出、设施保护相关的违法行为29项,涵盖了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版权)领域的违法行为。

  据安徽省局政策法规处负责人介绍,制定《裁量权基准》既有利于省局合并后各处室公务人员在处理行业内交叉违法行为时有据可查、有规可依,也便于向受处罚对象出示、说明处罚原因和依据。比如,对于图书、报刊等出版物的印刷质量问题,在《出版管理条例》《图书出版管理规定》中均有所涉及,为便于工作人员查询,安徽省局在制定《裁量权基准》时以涉及图书、新闻报刊、印刷复制等类别违法行为进行分类,在每一个类别中均注明处罚依据和标准。这样,当发现违规行为时,就可以分门别类查找处罚依据和标准。

  此外,《裁量权基准》还有助于行业企业了解其经营规范,避免因不熟悉、想当然而出现违规行为。比如,在涉及新闻报刊的违法行为中第17项标明,公开发行的期刊转载、摘编内部发行出版物内容的,依据《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第4款规定,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并处不满1万元的罚款;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罚款;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