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委托区民政局代行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和管理工作

24.10.2014  11:45

      为进一步做好各市辖区养老机构管理和设立许可工作,近日,扬州市民政局下发通知,委托市辖区民政局代行辖区内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和管理工作。

      该市民政局根据《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权委托给广陵区、江都区、邗江区等各市辖区民政部门行使,包括受理、审查、决定、发证和年检等环节。通知要求,各区民政部门在实施审批中要简化审批流程,优化工作流程,尽可能压缩审批时间;要加大物质保障,确保工作有序有效开展;要做到行政许可信息公开透明,建立健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信息管理制度,及时公布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2013年7月1日前成立的所有养老机构(含公办养老机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养老机构条件的,属地民政部门要督促各机构依法补办相关手续,并换发新证;不符合设立条件的,应当在2014年底前完成整改,整改后,符合条件的,依法颁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市属养老机构向市民政局申请换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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